? 战争险(War Risk),主要承保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
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行为引起的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战争险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是,对于敌对行动使用原子和核武器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基于执政者、当权者或任何其他武装集团扣留、限制和扣押造成
的承保航程损失或落空提出的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 (2)战争险的附加费用
? 战争险的附加费用(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s),承保战争险责任范围内的
风险引起的附加费用。 ? (3)罢工险
? 罢工险(Strikes Risk)的责任范围是: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
和民众斗争的人员采取行动造成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或者任何人在罢工期间的恶
意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由于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 罢工险条款明文将由于罢工引起的货物的间接损失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对于罢工
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有能运用等原因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由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保险业的习惯做法,罢工险往往与战争险同时投保。若被保险人已投保了战争
险,再根据需要加保罢工险时,保险人一般不加外增加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只投投保罢工险,则要按战争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 (二)除外责任
?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明文将某些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排除在承保
范围之外,这些原因一般都是非意外、非偶然性的或比较特殊的风险。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的除外责任是: ?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
失或费用; ?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 对于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前面已作了介绍。
? (四)保险期间
? 保险期间在保险条款中也称为“责任起讫”(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期限。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保险人的责任起讫区分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作出规定。
? 1.正常运输情况下的保险责任起讫
? 正常运输是指按正常的航程、航线行驶并停靠港口,包括途中正常的延迟和正常的
转船的运输。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起讫适用“仓至仓条款”,又称“运
输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责任期间为:①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直至该项货物运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②如果被保险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全部卸离海轮后,并未进入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后满六十天为止;以上两种情况,以首先出现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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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如果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并未运往最后仓库,而由收货人进行分配、分
派或者分散转运,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于此时终止。④如果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为内陆的某一地点,收货人提货后,在内陆运输途中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者分批转运,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于此时终止。第③、④两种情况,也受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的限制,即在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发生上述情况之前,60天期限届满,则保险责任先行终止。
? 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的保险责任起讫
? 非正常运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遇到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被保险货物不能
运往原定的卸货港而在途中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运,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运输延迟、
绕航或运输合同终止等情况。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起讫一般适用“扩展责任条款”又称“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其主要内容是:①被保险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在酌情加缴保险费后,保险单继续有效。②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满60天为止。③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至被保险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者开始向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转运时为止。 ? 上述责任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战争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按“仓至仓条款”处理,
而是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原则上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负责,到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具体规定如下:①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
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终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以上两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②如果货物需要在中途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都在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待货物装上续运的海轮时恢复有效。③如果被保险货物的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的目的地,并按上述第①项的规定终止保险责任。如需再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从被保险货物装上续运的海轮或驳船时,保险合同重新生效。④如运输发生绕航、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二、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 (一)索赔的程序
? 保险的索赔是指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
偿损失的行为。被保险人获悉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既或以直接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
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但是,索赔必须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进行。我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被保险货物的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之日起算。索赔时效同时也是诉讼时效,只有在索赔时效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被保险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程序包括:
? 1.损失通知
? 被保险人一旦得知或发现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该项通知一经发
出,即表明索赔行为已经开始,不再受保险索赔时效的限制。这里的“立即通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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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解为毫不迟延地、及时地进行通知。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10天内发出货损通知。逾期通知,保险人原则上有权拒绝赔偿。
? 2.申请检验
?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的同时,也应向保险人提出货损检验申请。检验
申请也必须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10天内提出。通常情况下,出口货物的检验,委托国外代理人进行并由他们出具检验报告;进口货物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联合进行检验并出具联合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只是确定货物损失的原因并鉴定货物损失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的证明文件,不能确定该项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以及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检验费用,一般由被保险人或收货人预付。如经证明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偿还检验费用;如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检验费用原则上被保险人承担。
? 3.向责任方索赔
? 被保险人在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损货差时,除向保险报损和申请检验外,还应当及
时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 4.合理施救
? 当被保险货物因承保范围内的危险受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
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履行施救义务而影响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有权对有关的损失拒绝赔偿。 ? 5.提交索赔单证
?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索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 (二)理赔的程序
? 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的全过程称为理赔。理赔的程序包括:
? 1.立案登记
?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核查保险底单,建立该保险的赔偿档案。 ? 2.查勘检验
?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查勘检验。对于出口
货物,也可由保险人在国外的理赔代理人就近进行查勘检验。 ? 3.审核责任
?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全部索赔单证后,应逐一进行核对查实,以决定应否进行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 (1)审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2)审核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 (3)根据“近因原则”确定导致货物损害的原因。只有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承保
范围内的危险所造成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 (4)审定保险责任。 ? (5)审定保险期限。
? (6)审定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规定的义务。
? 4.确定并支付赔偿
? 保险人经审核认为被保险货物的损害属于承保范围的,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
付保险赔偿金。 ? 5.处理残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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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赔付全部损失后,保险人可以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保险人可以基于
自己已经获得的权利,对残存货物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本章学习目的:
通过对国际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的介绍,让同学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惯例有一个基本了解,并能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 本章重点:
托收及信用证的概念、种类及其流程与相关法律惯例
? 国内外有关支付方式的新发展: 保理简介
? 一、概述 ? (一)支付工具 ? 1、现金
? 2、票据
? 包括本票、支票和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法开立的,承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特种有价证券。国际经济交往中,票据特别是汇票是被广泛采用的资金支付工具。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二)支付方式
? 支付的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 ? 二、汇付(remittance)
? (一)汇付的含义及涉及的当事人
? 汇付是由买方(进口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出口方)的一种支付方式。 ? 汇付关系涉及四方当事人:
? 汇款人,通常是进出口贸易中的买方; ? 收款人,通常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卖方;
? 汇出行,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银行; ? 汇入行,即受款人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卖方所在地银行。 汇付
? 流程
卖方 买方
汇入行 汇出行
? (二)汇付的方式
? 1、信汇(M/T)
? 指买方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寄方式寄交卖方所在
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 2、电汇(T/T)
? 指买方要求当地银行用电报或电传发出付款委托书给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
方付款。 ? 3、票汇(Demand Draft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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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买方向当地银行购买汇票后亲自将汇票寄给卖方,卖方或其指定人持汇票向卖方所在地银行承兑付款。
卖方(收款人) 买方(汇款人)
汇入行(卖方所在地银行) 1、信汇: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邮寄 汇出行
(买方所在地银行)
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付款
2、电汇
卖方(收款人) 3、票汇:买方购银行汇票寄交 买方(汇款人)
汇入行(卖方所在地银行) 汇出行(买方所在地银行)
? 三、托收(Collection)的法律制度 ? (一)托收的含义
? 托收是由卖方(出口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进口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
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 (二)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
? 国际商会于1958年起草《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5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
会通过了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以第522号出版物的形式出版,简称为URC522,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 《规则》是惯例性质。 ? (三)托收当事人
? 托收方式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即债权人(即托收业务中的委托人)、债务人(即
付款人)、托收行(即债权人所在地银行)、代收地(即债务人所在地银行)。 ? 1、委托人,又称出票人,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收款的债权人,也是货物贸易合同
中的卖方(出口方)。在托收方式中,委托人一般是债权人也是汇票人的出票人。 ? 2、托收行,也称寄单行,是指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国外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出口地银行)。 ? 3、代收行,是指受托收行的委托,代理托收行直接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一般是托收银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 4、付款人,是指货物贸易合同中的买方。 (四)托收的程序如下:
? 1、委托人(即卖方)出具汇票,并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
书。 ? 2、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即代收行)
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 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 ? 4、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交款于托收行。
? 5、托收行向卖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
卖方。
托收
?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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