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
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
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 “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
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 “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
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
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 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CIP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
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但是,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
?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 买方应注意到,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
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
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 CI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
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
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
? 但是,如当事各方面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 该术语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DES或DEQ术语。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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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
?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 “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
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
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 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 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
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
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 但是,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以及在货物
进口时应支付的一此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
?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
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
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 EXW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 ? 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案例
? 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
CIF大连,199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 法律问题
? 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 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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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 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案例
?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
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
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 法律问题
? 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例
?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
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 法律问题
? 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例
? 中国A公司与加拿大B公司订立如下合同:
? 合同主要交易条款规定:QUANTITY:8000T,UNIT PRICE:US$755/T
CFRNINGBO,TOTAL AMOUNT:$6040000,PAYMENT:BY IRREVOCABLE L/C AT SIGHT,TIME OF SHIPMENT:SEMPTEMBER,2000,PORT OF SHIPMENT:MONTREAL,CANADA,CHARTER PARTY B/L IS ACCEPTABLE.(以上为打印体文字)
? 合同一般交易条款规定:THE GOODS MUST BE SHIPPED BY LINER.(此处为印
刷体) ? 加拿大方在九月25日在MONTREAL将货物装船出运,但货物在海上航行时间达
90多天到达宁波港,比正常时间多了1倍,期间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而A公
司在与B公司订立合同后将该货物转卖给国内C公司,但由于其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向C公司交货,不得不赔C公司遭受的包括差价和利润在内的损失140万美元。为此A公司向B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B公司违约:一是合同规定THE GOODS MUST BE SHIPPED BY LINER.而加拿大公司使用租船运输,二是加拿大公司租用船泊航行时间过长。
? 问:1。加拿大公司采用租船运输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 2。如没有违约船泊航行时间过长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加拿大公司承担?
? 3。假如THE GOODS MUST BE SHIPPED BY LINER.条款为手写体,本案结果是
否一样?
第三章 国际运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 一、国际班轮运输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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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班轮运输合同
? 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表以班轮(Liner)作为运输工具,
作为规则的往返航线的运输。其基本作法是:托运人根据班轮船期公告,向承运人
或其代理人(在我国为外轮代理公司)办理货物托运,填具托运单(Book Note),代理人接受后,签发给装货单(Shipping Order),托运人凭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后,港务局仓库凭以接收货物,并以托运人或货主的费用和风险保管货物,等待装船。一俟货物全部装船完毕,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船长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作为货物的收据和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的凭证。班轮运输的特点是:①按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和港口之间从事经营性运输;②按固定的费率收取运费,装卸费由船公司负担;③不计收滞期费和速遣费;④班轮运输适用于零担货物;⑤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提单为依据。提单是合同的证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另有口头协议,提单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班轮运输,也叫提单运输。对班轮运输合同的研究,主要是对提单的研究。
二、提单的含义及其效力
? 我国海商法第71条给提单(Bill of Lading,简写为B/L)所下的定义是:“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
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一定义与《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给提单所下的定义基本相同。提单定义反映出提单具有以下作用:
?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 2.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 提单是在承运人接受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正面记载着货物的件数、
数量或重量以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情况,这都是收据性的文字。签发提单这一行为本身就确认了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载明的货物并已装船或等待装船。依英美普通法,除非提单中有相反的批语,提单是已装船货物数量、重量和表面状况强有力的初步证明(Prima Facie Evidence)。《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 这里所谓“初步证明”是对托运人而言的,承运人可以提出抗辩,对抗托运人。如承
运人能证明提单记载的货物未装上船;或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件数、重量或数量有差错;或承运人在提单中作里批注,则可以减轻或解除承运人的责任。这是因为提单
中有关货物的重量、数量等项内容是托运人自己填写的,他应当知道他所托运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付有据实填报的义务。还应指出的是,虽然承运人可对货物的重量、数量、件数提出异议,但对货物的表面状况通常不能否认,因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承运人是能够检查的。
? 如果提单已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提单就不只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而是
终结性的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承运人不得对提单受让人提出相反的证据以否定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这是因为提单受让人在受让提单时,并无机会检验货物,也不知道货物装船的具体情况,他只能依对提单的信赖行事。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善意第三人,使提单具有流通证券的作用。如果提单上的不准确记载是由于托运人申报不实所致,承运人也只能向托运人要求赔偿,不能以此为理由对抗提单持有人。《维斯比规则》第1条第1款对此作为明确的规定:“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行使的第三者,与此相反的一切证据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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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
? 使用提单的目的之一是使对提单项下的货物拥有权利的人,能够在货物运输中处理
该项货物。各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都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的凭证,代表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它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和向银行压汇的担保品。占有提单,在很多方面就等于占有了货物;提单的转让,通常与交货本身具有同样的效果;处理提
单(例如买卖或质押),就被认为是处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国际贸易中(特别是CIF合同),一般的做法是,卖方将货物装船后取得提单,并按合同规定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即认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这是因为提单是货物的象征,代表货物所有权,交付提单就意味交付提单的货物。
? 国际航运中使用的提单并无统一的格式,由各航运公司自行制定。但由于目前仍通
行《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单的主要项目和条款大致是一致的。提单通常是一页约,正面规定本批货物运输的有关项目,背面印有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相互权利义务的运输条款。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没有背面的条款,而详式提单(Regular Long B/L)则包括上述正反两方面的全部内容。
? 按我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下列内容:①货物的品名、标志、
包装或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②承运人的
姓名和主营业所;③船舶名称;④托运人的名称;⑤收货人的名称;⑥装运港和在装运港接收货物的日期;⑦卸货港;⑧多式连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的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⑩运费的支付;⑾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缺少上述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符合该法第73条提单订立的规定。
? 提单背面所印条款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的依据,但这些都是承运人单
方面印定的,托运人几乎没有修订的机会。从法理上看,这只是承运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有背于订立合同的原则。承运人借此便利,规定种类繁多的免责条款,减免对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但提单往往受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制约,如我国海商法第44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或提单违反该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虽不影响运输合同或提单其他条款的效力,但本身是无效的。《海牙规则》第3条也规定:凡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该条规定的责任或义务,因而引过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或以不同于该公约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
三、提单的种类
? 按照不同的标准,提单可做不同分类。
? (一)按货物已装船分类,可分为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Board B/L):指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签发
这种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确认货物已装上船。已装船提单往往注明载货船舶的名称
和装船日期,它对收货人按时收到货物较有保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提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规定),在FOB、CIF等合同项下,卖方需向买方提交装船提单。
? 2.备用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货待运提单,指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它仅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将要装到即将到
港的某船或其他代替船上。由于这种提单没有肯定装船日期,通常也不注明船名,将来的货物能否启运、何时起运都难以预料,买方要冒货物装船前残损来灭失的风险,买方还可能因货到不及时而遭受损失,故买方不愿意接受备运提单。但在某些方面,备运提单也会给买方带来好处,例如由于买方得到提单的时间较早,他可以尽时地处分提单项下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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