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7)

2025-11-15

属于承保范围之内,还取决于危险事故和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近因原则就是为了明确危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原则。

? 各国学术界对近因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比较一致的定义是:近因是一种主动而

有效的原因,从一连串危险事故的开始到产生结果时为止,未被其他新生的、独立的、重新开始而又主动有效的原因所渗入。

?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保险人对以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近因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由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近因所引起的任何损害,概不负责。

? 近因原则产生于十八、十九世纪的英国。后来,这一原则被各国普遍接受,保险人

在处理保险索赔、法官在审理保险案件时,如果涉及因果关系,都以此为依据。 ? 对于近因原则,不仅应从理论上弄清其含义,更重要的运用这种理论对海上保险的

赔偿实践进行指导。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导致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原因往往不止一个,在认定海上保险的近因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以下规则。 ?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 造成损害的危险事故只有一种,该危险如属于承保范围内,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如

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 2.同时原因造成的损害

? 造成损害的危险事故有多个并且同时发生,对货物的损害都有直接的实质影响,原

则上这些原因都是近因。如果这些原因中有些在承保范围之内,有些不属于不保危险,保险人是否赔偿须视货物的损害是否具有可分性而定。如损害可以清楚地分开,保险人只对由于承保范围内的危险导致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无法划分,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 3.连续原因造成的损害

? 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多个并且相继发生,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结果,或合理的连续,

或者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则以前因为近因。在此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依下列

情况而定:①前因与后因均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人对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②前因在承保范围之内,后因为不保危险,保险人仍负责赔偿;③前因为不保危险,后因为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④前因与后因均为不保危险,保险人一概不赔。

? 4.间断原因造成的损害

? 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多个,但前因与后因不相关联。在此情形下,如果说后因为承保

危险,前因为不保危险,保险仍负赔偿责任;如果后因为不保危险,前因为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三、代位求偿权

?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

目的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在保险业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第三方(如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如果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又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要求赔偿,则势必获得双倍于损失的赔偿,这就违背了补偿原则。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让有过失的第三方逍遥法外,逃避其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后,应将对有过失的第三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们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取得的原属被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就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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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求偿权”。

?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保险人必须已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实际赔付。

②被保险人享有对有过失的第三方的索赔权;被保险人不得有弃权得为,即被保险人不得明示或默示地放弃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 代位求偿权要受到以下限制:①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的权利。②保险人只能在已经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 无论被保险货物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只要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款,都

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除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外,还有权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如果保险人赔村的只是部分损失,则不能取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保险人取得的只是代位求偿权,而且此项权利仅以他所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如保险人向第三方的追偿所得大于其支付的保险赔款,超过部分应退还给保险人。

? 第二节 国际海上保险法律制度 ? 一、保险条款与险别

? 国际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责任范围的大小,与投保的不同险别有着密切的关系。保

险险别是确定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也是计算保险费的根据。目前,各国保

险公司都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分为两大类: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运输的实际需要加保。附加险又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每一类中,又包括众多的条款。

? 各国保险公司都制定有自己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各种保险条款的保险险别所

确定的保险范围也各不相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在国际上影响最大,很多国家的保险公司直接适用该条款。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除适用上述条款外,还经常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

保险险别可分为基本险(主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在投保某种基本险后才能加保。 ? 1、基本险

? 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 (1)平安险

?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其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

保险人只对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负责。实际上,随着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平安险的保险责任现已超出了这一范围,保险人对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引起的部分损

失也负责赔偿,仅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负赔偿责任。

?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

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触礁、沉没、互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

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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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

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 (7)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

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碰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损

失。 ? (2)水渍险

?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PA或WA),其英文意思是“对单独海损

负责赔偿”,即对平安险不负责任的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

在平安险的各项责任的基础上,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3)一切险

? 一切险(All Risk简称AR),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应当注意的是,一

切险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外来原因”并非指运输途中的一切外来风险,而是仅以一般附加险的十一种风险为限,即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但不包括特殊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简言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 上述三种基本险中,平安险承保责任最小,水渍险承保范围较大,一切险保险责任

最大。但投保了一切险,并不意味着一切损失都可以得到补偿,对因货物的特性、自然损耗、运输延迟、战争、罢工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 2、一般附加险

?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承保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或部

分损失。这里所谓“外来原因”是指与海上自然灾害或者运输工具无关的因素。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一般附加险有十一种。 ? (1)偷窃、提货不着险

? 主要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由于偷窃行为,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整件

未被收货 人提取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条款中所指的“偷”与“窃”是有区别的:“偷”,是指整件货物被偷走;“窃”,是指包装完整的整件货物中一部分被窃取。此外,偷窃与抢劫也有区别:偷窃是暗中秘密进行的,而抢劫则是公开的、使用暴力手段的劫夺。对于后者,不属于该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提货不着”是指收货人在目的地未能提取整件货物或全部货物。如被保险货物由于偷窃行为受到损失,被保险必须向责任方、港务机关、海关或有关当局索取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2)淡水雨淋险

? 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浸泡所造成的损失。淡水所致损失包括船上

淡水舱或水管漏水、船舶内水汽凝集而成的舱汗造成货物的损失;雨淋则包括雨水、冰雪融化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依据淡水雨淋险提出索赔时,应证明包装外部有淡水或雨水痕迹。

? (3)短量险

?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数量短少和重量短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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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混杂、沾污险

?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或者与其他物质相接触而被沾污造成的

损失。 ? (5)渗漏险

? 承保流质、半流质和油类货物由于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以及用液体储装的

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发生腐烂、变质的损失。 ? ? ? ?

(6)碰损、破碎险

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碰损和破碎损失。 (7)串味险

承保货物因受其他物品气味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变味损失。

? (8)受潮受热险

? 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舶内水气凝结,引起货物发潮或发热,造成霉烂、变质或溶化的损失。 ? (9)钩损险

? 承保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因使用钩子等工具致使外包装破漏造成货物外漏或

货物被直接钩破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 (10)包装破裂险

? 承保货物因装运不慎使包装破裂造成货物的短少、沾污、受潮等损失,以及为了安

全续运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 (11)锈损险

? 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生锈而造成的损失。

? 3、特别附加险

? 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与一般附加险不同之处有两点:一是一般附

加险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投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加保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以内,必须由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特别同意,

保险人才予以承保。二是导致特别附加险的货物损失原因往往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连。两者的相同点是:都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了某种基本险后进行加保。

? 我国现行的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以下六种:

? (1)交货不到险

? 其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满六个月仍未能运抵约定的目的地

交货,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保险人将按全部损失赔付,但该货物的全部权益应转移给保险人。

? 与提货不着险不同,造成交货不到的损失往往多由政治上的原因所引致,例如货物

被另一国家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禁运等。而提货不着险只对因运输上的原因导致整件货物提货不着的损失负责。交货不到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除法的责任范围有交叉,因此,所有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负责赔偿的损失,不包括在交货不到险的责任范围之中。

? 为了与提货不着险相区别,交货不到险要求被保险人持有进口所需要的一切许可

证,以避免发生因无证不准进口而产生的交货不到损失。因未申领进口许可证不能进口所导致的交货不到,保险人不予赔偿。

? 一旦发生了交货不到的损失,保险人在按全部损失赔偿以后,有权取得对该项货物

的全部权益,因为交货不到很可能只是由于禁运而造成的,而货物并未遭受实际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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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口关税险

?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承保由于货物受损,但仍需按完好价值缴纳进口

关税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受损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方法,各国规定不一。有些国家规定可以酌情减免关税;有些国家则不论货物是否受损,一律按货物的完好价值十足计税。进口关税险就是承保因被保险人按完好价值缴纳关税所引起的损失。进口

关税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本国进口关税税率来确定。在实务中,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发票金额的几成确定。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应分别载明于保险单内,在发生关税损失时,保险人只在该保险金额限度内赔付。保险人对进口关税的赔偿只限于被保险人就货物损失部分应交纳的关税。 ? (3)舱面险

? 舱面险(On Deck Risk)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因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所造成

的损失。海止运输货物按照惯例都是装载在舱内的,对装载在舱面上的货物所受到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有些货物由于体积大、有毒性、有污染性或是易燃易爆物品等,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上。舱面险就是为了满足这些需要产生的。

? 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把集装箱货物装载于舱面与装在舱面的集装箱视为舱内货物

承保,不再加收保险费。

? (4)拒收险

? 拒收险(Rejection Risk),承保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何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

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一般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如果货物在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禁运,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运回到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而增加的运费,但不得超过该货物的保险价值。如果在货物发运前,进口国已宣布禁运,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在加保拒收险时,必须保证两点:一是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

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二是提供一切必需的有效的进口特

许证或许可证。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由于市价跌落,或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错误、贸易契约或其他文件错误或遗漏所造成的被拒绝进口或没收,不负赔偿责任。 ? (5)黄曲霉素险

?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承保某些含有黄曲霉素的食物因超过进口港对该毒

素的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遭受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加

保了这种附加险,保险人就应对这种损失负责赔偿。实际上这是一种专门原因的拒收险。

? (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 根据“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我国出口

到港澳地区的货物,如果直接卸到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则延长存仓期间的火险责任。 ? 该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过户银行的利益,货物的卖方是通过银行办理压汇的,在收

货人向银行赎单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因此在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货物过户给放款银行。在此阶段,货物即使到达目的港,收货人也无权提货。

? 该条款只适用于运输到港澳,并且在我港澳银行办理押汇的出口货物保险。 ? 4、特殊附加险

? 特殊附加险(Specific Additional Risk)与特别附加险一样,不属于一切险责任范畴。

它包括以下几种。 ? (1)战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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