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的确立
根据各级各类学校任务确定的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我们习惯上称为培养目标。
2.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
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教育目的是针对所有受教育者提出的,而培养目标是针对特定的教育对象提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对象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制定培养目标需要考虑各自学校学生的特点。 (三)教师的教学目标 1.教学目标的概念
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如一节课、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变化结果。 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个体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 第二节确定教育目的的基本依据
一、 教育目的的制定受制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1)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教育目的; (2)不同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教育目的; (3)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下教育培养的人也各具特色。 二、教育目的的确立要依据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三、教育目的体现了人们的教育理想
四、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是建立我国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我国的教育目的
一、我国当前的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3)培养现代人的品质。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一)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二)素质教育是全面发展的教育 全面发展的教育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德育;(2)智育;(3)体育;(4)美育;(5)劳动技术教育。 (三)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四)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为重点的教育,
第五章学生和教师
第一节 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1)具有发展的潜在可能性和可塑性;
(2)学生身心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1)学生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学习的主体; (2)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校教育起主导作用; (3)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一)学生的社会地位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2.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 学生的基本权利:(1)人身权;(2)受教育权。 3.学生的基本义务 学生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二节 教师 一、教师的本质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一)教师职业是一种专业性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二)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二、教师的职业特点
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1)传道者角色;(2)授业、解惑者角色;(3)示范者角色;(4)管理者角色;(5)朋友角色;(6)研究者角色。 四、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一)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
(二) 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生、自身的道德修养) (三) 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教育能力、一点的研究能力、掌握科学、有效、灵活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艺术) 第三节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1)师生在教育内容的教学上构成授受关系; (2)师生关系在人格上是民主平等的关系; (3)师生关系在社会道德上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六章课程
第一节 课程概述 一、课程的一般概念
所谓课程,即“课业及其进程”。课程概念是课程论最基本的概念,我国的课程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课程:课程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
进程安排。狭义的课程:特指某一门学科。我们所研究的课程是广义的,是各级各类学科为实现培养目标而规定的学习科目及其进程的总和。 二、课程的分类
(一)根据课程任务,可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
基础型课程注重学生基础学力的培养,即培养学生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需的“三基”(读、写、算)为中心的基础教养,是中小学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拓展型课程注重拓展学生知识与能力,开阔学生的知识视野,发展学生各种不同的特殊能力,并迁移到其他方面的学习。 研究型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探究态度与能力。
(二) 根据课程固有的属性划分,分为学科课程、活动课程 (三) 根据课程显隐程度划分,分为显性课程、隐性课程 (四) 根据课程组织内容划分,分为综合课程、分科课程
(五)根据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层次,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三、制约课程的基本因素(3点)
(1)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及提供的可能; (2)一定时代人类文化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 (3)学生的年龄特征、知识、能力基础及其可接受性。 第二节 课程目标 一、课程目标
(一)课程目标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教学目标的关系 1.教育目的
它是指一定社会培养人的总要求,是根据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确定的。 2.培养目标
它是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具体培养要求。它是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和自己学校的性质及任务,对培养对象提出的特定要求。所以,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概括性的程度不同。 3.课程目标
它是指导整个课程编制过程的最为关键的准则,是指特定阶段的学校课程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它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第一,时限性,第二,具体性,第三,预测性,第四,操作性。 4.教学目标
它是课程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是指导、实施和评价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师生在学科教学活动中预期达到的教学结果、标准。它具有这样几个特征:教学目标具有可操作指标体系;教学目标体现学生学习行为及其变化;教学目标具有灵活性,教师可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制定课程目标的依据
对学生的研究;对社会的研究;对学科的研究。 第三节 课程设计 (一)课程设计的概念
课程设计是一个有目的、有计划、有结构地产生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教科书等系统化活动。 (二)课程设计的意义
(1)课程设计是制定课程新方案的活动。 (2)课程设计是修订课程方案的活动 课程文件的三个层次 1.教学计划 (1)教学计划的概念
教学计划是指导和规定课程与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制定分科标准、编写教科书和设计其他教材的依据。我国义务教育的教学计划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基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