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2)

2025-05-09


    笔者认为,上述命题得以证成的理论基础是,环境危害行为人间不存在过错联系时,致害人不明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因此,下文的证明将从“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划分理论”开始。结合前文“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的定义,此处,无过错联系的数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境危害行为人间不存在过错联系的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为了提高此划分理论在将来司法实践中应用价值的阐述效率,本文第二部分也将一并依次论述各类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方案。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三部分将提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之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理建议方案,以验证“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划分理论”的可信性。
    二、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其责任承担
    若数个环境危害行为人间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联系,则可根据案件中“单个行为是否均能够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和“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是否能够由导致损害的某单个行为独自造成”两个事实因素的区别,将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分为环境聚合危害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和环境择一危害行为四类。以下表一将有助于理解这四类行为之间的区别。

    表一: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加算危害行为、叠加危害行为和择一危害行为的区别

行为类型 单个行为是否均能够造 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是否能够由导致损 环境聚合危害行为 √ √ 环境加算危害行为 × × 环境叠加危害行为 √ × 环境择一危害行为 × √

图例:√表示肯定;×表示否定。
    (一)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及其侵权责任承担
    环境聚合危害行为也可称为环境重叠危害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无过错联系的环境危害行为同时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即使没有其他加害主体的加害行为,每一个加害主体的环境危害行为均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10]例如,化工厂甲和化工厂乙分别向同一条河流丙排放有毒工业废水,造成丙河流鱼类和浮游生物大量死亡,河流生态系统遭到破坏,进而导致环境侵权损害发生,如果甲或乙所排放的有毒工业废水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则甲和乙的排放行为属于环境聚合危害行为。
    现代大陆法系侵权法发展中,通过共同关系理论、[11]“弱的关联共同”与“强的关联共同”学说、[12]客观关联共同说等对传统的侵权法上连带责任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张,[13]欧洲侵权法小组起草的2005年《欧洲侵权法原则》第3:102条建议,“在存在多个活动时,如同一时间每个活动都可以单独造成损害的,则每个活动都为损害的原因”,结合第9:101条第(1)款b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或可明确区分的部分损害归责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时,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b)某人的单独行为或活动造成了损害,而同一损害也可归因于另一人;……”的内容,可以得知符合上述第3:102条的情形应适用连带责任。[14]《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也适应了这一趋势。
    《侵权责任法》第11条是关于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15]的规定,其适用条件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每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16]当案件同时具有本文第三部分所列三个适用前提,且符合前述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定义的情形时,数个环境危害行为人间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联系,每个环境危害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和实施过程中既无与其他人的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环境危害行为人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则不论每个环境危害行为是否都实际造成了全部损害,只需证明即便没有其他环境危害行为的共同作用,单个环境危害行为均有独立造成全部损害的能力,就可以适用该条的规定。因此,对于环境聚合危害行为而言,应由数个环境危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分析,由于每个环境危害行为均足以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损害,责令其中任何一个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为过,所以依法责令环境聚合危害行为人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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