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16)
2025-05-09
[57]参见前引[10],奚晓明书,第67页。
[58]一般而言,共同故意指不仅每一行为人对其加害行为都存在个别认识上的故意,而且行为人相互之间还存在必要的共谋,即相互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过失指数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识,但均有回避损害的自信。前引[10],奚晓明书,第69页。
[59]前引[18],王利明书,第689页。
[60]前引[10],奚晓明书,第73页。在司法上采客观关联说的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主张:“如加害人应负无过失责任者,则纵无过失竞合而造成损害者,仍应类推适用共同加害行为之规定”。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123页。
[6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所编著的释法文本在解释《侵权责任法》第67条时也指出,“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应由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参见前引[16],王胜明书,第338页。也有学者认为存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并界定其学理概念,但未详细陈述对传统民法关于共同侵权的主观要件要求突破的理由。参见康钦:《环境共同侵权责任构成及其救济》,载《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于铭洋:《浅析环境共同侵权》,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上)期。
[62]可将《侵权责任法》第8条就共同侵权责任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理解为主体复数性、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和受害人具有损失。参见前引[16],王胜明书,第42-43页。
[63]参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但也有个别立法尝试具体规定之,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81条第2款规定:“对共同致害负担了赔偿责任的致害人,有权请求其他致害人依每人的过错程度给付其应向受害人给付的相应份额。当过错程度不能确定时,份额应均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1页。
[64]参见前引[3],杨立新书,第553 - 554页。这一法理的立法例如《澳门民法典》第490条第二款,该款规定“负连带责任之人相互间有求偿权,其范围按各人过错之程度及其过错所造成之后果而确定;在不能确定各人之过错程度时,推定其为相同。”《澳门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但徐国栋教授则主张,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依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共同侵权人的最终内部承担份额;在行为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按公平的方式确定之。参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510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06页。
[65]目前,多数释法解释或学理解释均认为应根据加害人各自过错和原因力的比较来确定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大小”。参见前引[10],王胜明书,第62页;前引[10],奚晓明书,第114页;前引[19],杨立新书,第76-77页。
[66] 前引[19],王利明书,第64页。
[67]参见前引[16],王胜明书,第337-338页;前引[19],王利明书,第329-333页。
[68] 前引[10],奚晓明书,第468页。
[69]参见前引[2],王竹书,第99-100页。
[70]杨立新教授认为,本条后段明确规定了“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确定”,已经明确了按份责任的性质。参见前引[19],杨立新书,第454-455页。鉴于《侵权责任法》并未严格区分“承担”与“分担”两个立法术语,例如,该法第14条第一款后段的“承担”实际上表达的是“分担”的含义。因此,除非立法者予以历史解释,而从学理上进行文义解释,不可否认用“最终责任”理解该条中的“责任”也是可行的。
[71]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传统民法,一般均将“损害”或“损害事实”作为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学者在表述时,同时使用“客体”和“损害”两个语词,例如史尚宽先生分别从“行为”、“违法性”和“被侵害之客体”三方面具体阐述“违法性之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其中明确使用并指出“被侵害之客体,在权利之侵害,其客体为权利,在保护法律规定之违反,其直接侵害之客体为法律规定,间接的为法律所保护之个人权益(法益)。在违背良俗之侵害,为个人之一切利益。”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而王小能教授在阐述财产损害时使用了“对象”一词,将“财产损害根据侵权行为侵害的不同对象分为三类”,此处对象其实也有“客体”的意味。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88页。本文此处所用“客体”特指环境加害行为具体作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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