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14)
2025-05-09
[15]杨立新教授主张使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71页;也有学者使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页等等。本文使用“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和“多数人无过错联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这种表述方法。
[16]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3-54页。
[17]此处借鉴了因果关系的理论。为了避免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相混淆,本文使用“环境加算危害行为”这一表述。
[18]王利明教授将本文所分类的“量的加算”和“质的加算”这两种现象分别称为“累积的因果关系”和“结合的因果关系”。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6页。
[19]参见前引[16],王胜明书,第337 - 338页;前引[10],奚晓明书,第466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55页;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30页。
[20]此处借鉴了因果关系的理论。有关“叠加因果关系”的定义,参见前引[10],张新宝书,第331页。
[21]Staudinger - Belling/Eberl - Borges, § 830, Rn. 68.转引自前引[18],王利明书,第709页。
[22]参见.前引[15],杨立新书.第661页。
[23]也有环境法学者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参见伊媛媛:《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本文认为,需要具体讨论,例如环境择一危害行为中的数加害人可能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下文将进一步详细分析。
[24]前引[18],王利明书,第55页。
[25]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26]参见前引[3],杨立新书,第38-41页。
[27]参见[日]后藤孝典:《现代损害赔偿论》:日本评论社1984年版,第163页。
[28]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29]前引[25],王泽鉴书,第36页。
[30]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指通过法律制度使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环境危害行为人(加害人)以外的主体完全或部分的分担。参见前引[7],竺效书,第159-163页。
[31]风险一般指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的乘积,因此,保险人必须能够事先预见投保人依法所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概率和损害可能达到的程度。一般情况下,这两个方面因素结合保险市场的结构、预期利润、行政管理费用、附加保险费(loading costs)等构成了保险费的主要计算依据。如果无法根据确定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和可信的统计数据事先对环境侵权损害发生的概率和损害赔偿可能达到的程度作出判断,保险人就无法提供保险产品,多数法则也就无法发挥作用。参见竺效:《试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保险性》,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3期。
[32]Sindell v. Abbott Laboratories, 607 P. 2d 924 (Cal. 1980).在该案中,原告辛德尔因母亲服用DES( diethylstilbestrol,乙烯雌酚)而罹患癌症。但是,到原告起诉时已经无法辨明到底是哪些厂家的DES导致了她的损害,原告于是以5家当时占有市场份额最大的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5名被告所生产的DES产品占当时市场份额的90%,故其产品有90%的可能为原告母亲所服用并造成损害,其因果关系的程度超过了盖然性(more likely than not)标准,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没有或者不可能导致损害发生,被告就应按照其产品占有市场的份额比例承担损害后果。既然药品引起之损害不是由原告的过失所致,则只要被告的产品在相关市场中占有足够的份额,被告就应按照其产品占有市场的份额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参见鲁晓明:《论美国法中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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