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15)

2025-05-09


[33]前引[32],鲁晓明文。
[34]参见王竹:《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事件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35]Collins v. Eli Lilly Co.,342 N. W. 2d 37 (Wis. 1984).
[36]Shackil v. Lederle Labs.,530 A. 2d 1287(N. J. Super. Ct. App. Div. 1987),revtl, 561 A. 2d 511 (N. J. 1989).
[37]See Allen Rostron, Beyond Market Share Liability: A Theory of Proportional Share Liability for Nonfungible Products, 52 UCLA L. Rev. 154-155, 163-170, 174-177(2004).
[38]Restatement ( Third) of Torts : Liab. for Physical Harm ( Basic Principles) 28 cmt. o ( Tentative Draft No. 2, 2002 ).
[39]参见前引[2],王竹书,第295-296页。
[40]Faure Michael&David Grimeaud, “Financial assurance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 Faure Michael ed.,Deterrence, Insurability,and Compensation i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Future Developmen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New York: Springer-Verlag/Wien, 2003, p.160.
[41]参见前引[32],鲁晓明文。
[42]参见前引[2],王竹书,第294、296-298页。
[43]杨立新教授认为该条确立的是环境污染责任的市场份额规则。参见前引[19],杨立新书,第453-455页。
[44]笔者建议,可以类似于排污收费制度中,将各种污染物换算成“污染当量”作为计算依据的思路,采用无单位的纯数值比较的“污染物排放对比量”设计。参见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5]此处借鉴了择一因果关系理论。参见前引[25],王泽鉴书,第195页;前引[10],刘士国书,第74页。
[46]参见前引[10],奚晓明书,第90页。杨立新教授等也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适用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参见前引[15],杨立新书,第69页;前引[19],王利明书,第53 - 54页。
[47]参见前引[16],王胜明书,第50-51页。
[48]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49]张铁薇副教授也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推定的共同过失。参见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页。
[50]王利明教授认为,共同危险行为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参见前引[18],王利明书,第744-745页。
[51]前引[3],杨立新书,第549页。
[52] 就该条所确立规则的解释,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该条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参见前引[16],王胜明书,第330、335页;其二,认为该条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参见前引[15],杨立新书,第263、266-268页);其三,认为该条确立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并认为是因果关系推定在我国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具体落实(参见前引[19],王利明书,第323页)。不可否认,较采用因果关系事实推定而言,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将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参见刘璐、缪宇:《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
[53]参见邹雄:《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54]鉴于本文的论证重点,有关学说的梳理和评论参见前引[18],王利明书,第690 - 696页。
[55]即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中各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不以共同故意为限,还包括共同过失。参见前引[18],王利明书,第685、698 -699页。
[56]参见前引[16],王胜明书,第42页。但也有学者认为,该条没有表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应当以关联共同说作为解释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基本立场。参见前引[19],杨立新书,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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