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17条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第18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第27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铁路局提前5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28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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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运输局调度部和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29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第43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件5)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44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45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第46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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