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用评价扣分
第十三条 扣分标准
发生安全问题后整改不力或重复发生问题的安全不良行为,发生行车故障、3.发生生产安全、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铁路交通一般C类、D类事故,根据严重程度停工整顿1—7天。
4.一月内发生设备故障、施工延时5次,根据严重程度停工整顿1—3天。 5.一月内A类安全问题累计5件,停工整顿1—2天;
事故以及人身伤害,实行考核扣分,所扣分值纳入半年信用评价扣分。
1.工程质量、生产安全、铁路交通事故扣分标准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时,按照铁道部和路局现行信用评价办法规定执行。
发生较大及一般事故时,除按不良行为扣分外,在路局现行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场管理检查扣分标准》中安全管理项下按相应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三分之一扣分。
2.发生设备故障扣分标准
每件扣1分。一月内累计3件、一季度内累计5件、半年内累计10件时,在按件数扣分的基础之上,增加扣1分、2分、3分。
3.发生施工延时扣分标准
施工发生延时按以下标准扣分:延时在30分钟以内时,每件扣1分;超过30分钟不足120分钟时,每件扣2分;120分钟及其以上时,每件扣4分。施工延时未影响正线时,按上述标准的50%扣分。
4.发生安全问题扣分标准
发生人身轻伤,一件扣2分;一个季度内A类问题累计10件,扣1分;受到停工整顿处罚的,每次扣2分;受到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每次扣2分。
第三节 停工整顿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项目管理机构或路局主管部门下发停工整顿通知书,进行停工整顿:
1.发生生产安全、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及铁路交通一般A类及其以上事故,根据严重程度停工整顿3—10天。
2.发生生产安全、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及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根据严重程度停工整顿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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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问题较多,为了保证工程安全质量,路局及项目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时,停工整顿1—5天。
第四节 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凡发生违章指挥,连续发生不良行为的,安全管理混乱经整改依然没有明显改变,已经没有能力继续履行职责的,项目管理机构应责成中标单位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被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进入路局黑名单,并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质量监督总站备案。两年内不得再行进入我局建设市场。
1.发生生产安全、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其以上事故,或发生2起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撤换项目经理。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较大事故、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撤换项目总工程师。
2.一月内发生设备故障、施工延时5次,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进行警示。 3.严重不负责任,发生失职、渎职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
4.营业线施工期间项目经理连续10天,项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连续15天不在岗;项目主要负责人在一个季度内离开项目管辖地累计30天。
5.项目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请假制度,第一次批评,第二次警示。 6.一月内发生A类问题10件或A类、B类、C类问题累计30件,对项目分管负责人警示。
7.监理人员应旁站而不到场一月内发生三次的进行撤换。连续三次发现监理人员未执行旁站规定,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批评,连续发现5次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警示。
8.季度内被警示2次或一年内被警示3次,进行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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