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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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道口,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所称人行过道,是指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1.5米,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1.2米。人行过道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线路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经过批准。
第七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线路上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五、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2条 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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