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8)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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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5表1 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公顷/千米) 牵引种类 地形等级 Ⅰ Ⅱ 国铁Ⅰ级双线 6.5241 6.0426 家路Ⅰ级单线 5.2184 4.9770 铁等Ⅱ级单线 - - 路 级 Ⅲ级单线 - - 电 力 Ⅲ 6.3431 5.2102 - - 内 燃 Ⅳ 6.0086 5.3092 - - 蒸 汽 Ⅳ 5.9442 5.2420 5.1387 4.7474 Ⅴ 5.3855 4.8518 - - Ⅰ 6.4579 5.1629 5.0892 4.7137 Ⅱ 5.9796 4.9192 4.8186 4.4243 Ⅲ 6.2801 5.1524 5.0582 4.6671 Ⅴ 5.3212 4.7846 4.6672 4.2688 Ⅰ - - 5.3155 4.924Ⅱ - - 5.0867 4.6876 Ⅲ - - 5.3243 4.9283 Ⅳ - - 5.3820 4.985Ⅴ - - 4.9156 4.5121 7 1 注:1、新增铁路工程用地指标主要包括路基、桥涵、隧道、中间站、区段站、机务设备、车辆设备、附属专业房屋建筑、石碴场及苗圃等。 2、地形等级区间分为Ⅰ、Ⅱ、Ⅲ、Ⅳ、Ⅴ级;车站分为平原(Ⅰ)、丘陵(Ⅱ、Ⅲ)、山区(Ⅳ、Ⅴ)三类。中间站按三类地形,区段站按平原、丘陵两类地形,编组站按平原一类地形。 3、风沙、雪害、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另增用地数量。

F.3.5表2 (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公顷/千米) 牵引种类 电 力、 内 燃、 蒸 汽 地形等级 Ⅰ Ⅱ Ⅲ Ⅳ 5.2537 4.5901 4.9387 4.8338 Ⅰ级双线 4.1600 3.6333 3.9100 3.8267 Ⅰ级单线 国家 铁路 铁路 等级 4.1100 3.5833 3.8600 3.7767 Ⅱ级单线 3.8100 3.2833 3.5600 3.4767 Ⅲ级单线 5.0143 4.3507 4.6993 4.5944 Ⅰ级双线 3.9700 3.4433 3.7200 3.6367 Ⅰ级单线 铁路 铁路 专用线 等级 3.8100 3.2833 3.5600 3.4767 Ⅱ级单线 3.7600 3.2333 3.5100 3.4267 Ⅲ级单线 注: 1、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由路基、护道、养路机械作业平台、桥涵、隧道、防护设施、线路所、道口及看守房等用地组成。 2、指标内含11%取土场取土因素。 3、指标内不含石渣场及岔线和苗圃用地。 Ⅴ 4.1365 3.2733 3.2233 2.9233 3.8971 3.0833 2.9233 2.8733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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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用地需求量预测

计算公式为:R=L*A

式中:R—规划期间新建公路用地需求量(公顷)

L--规划公路线路长度(千米) A--公路工程用地指标(公顷/千米)

公路工程用地指标应按 F.3.5表3选取。

F.3.5表3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公顷/千米)

高速公路 地 形 六车道 高值 平原区 中值 低值 高值 微丘区 中值 低值 高值 山岭重丘区 中值 低值 8.5258 8.2122 7.9125 9.3964 9.0413 8.7146 - - - 四车道 7.7317 7.4004 7.1007 8.4184 8.0682 7.7466 9.6870 8.8776 7.8819 一级 公路 6.6339 6.3843 6.1713 7.3383 7.0678 6.8258 7.8544 7.3385 6.8499 二级 公路 3.1608 3.0415 2.9520 3.3039 3.1180 3.0206 3.8799 3.5743 3.2677 三级 公路 2.5348 2.5048 2.4449 2.5697 2.5397 2.4809 3.1219 2.9205 2.7182 四级 公路 2.2930 2.2331 2.2031 2.3200 2.2610 2.2431 2.8438 2.6837 2.5228 注:1、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包括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取土坑、弃土场用地。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必须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增加。 2、公路建设中,地形的划定按以下原则执行:平原区指地形平坦,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3的地区;微丘区指起伏不大的丘陵,地面自然坡度为3(不含3)-20(含20),相对高差在200米以内的地区;山岭重丘指地面自然坡度>20,相对高差为200-1000米的地区。 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为: 平原微丘区--西北干旱地区可采用低值; 水网密集地区可采用低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山岭重丘区—微风化或弱风化基岩地区可采用低值; 强风化基岩,第四纪松散地层覆盖厚的地区可采用高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公路路基标准宽度可参照 F.3.5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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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5表4 路基标准宽度(米) 地形 平原微丘区 山岭重丘区 高速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一级 公路 二级 公路 三级 公路 四级 公路 35.00 - 28.00 24.50 25.50 22.50 12.00 8.50 8.50 7.50 7.00 6.50 注:风沙、雪害、多年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另增用地数量。 F.3.6水利工程设施用地预测

1、水库用地

水库用地面积主要取决于水库设计校核洪水位的淹没范围,淹没范围在地形图上按等高线量算。

2、渠道工程用地

渠道工程用地面积为其长度与宽度的乘积加渠首工程用地面积。渠道长度按设计线路在地形图上截取。渠道宽度包括水断面和渠道堤两部分,按设计要求确定。其中干渠和支渠的占地宽度可按 F.3.6表选取。

F.3.6表 干渠和支渠的占地宽度

渠道流量 (立方米/秒) 1.0以下 1.0-5.0 5.0-10.0 注:半挖方渠道用较小值,填方渠道用较大值。 占地宽度 (米) 10.0-15.0 15.0-20.0 20.0-30.0

F.4 土地需求量预测结果的核定

F.4.1对各部门提交的用地需求量预测结果,应在工作底图上落实其用地规模和布局,量算占地类型面积,统计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和农用地的比例。

F.4.2各类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结果的核定,除审核用地的布局、选址外,还要考虑各类生产建设本身对区位、气候、地形、地质、地貌、水文、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要求,以及本乡(镇)生产力水平、自然条件、生活习惯、宗教民俗等因素,注重景观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必要时应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F.4.3建设用地需求预测的核定应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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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原则和方法

G.1 评价的原则

G.1.1土地适宜性评价是研究改变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可能性,并预测改变用途和利用方式后土地性能的一种方法。

G.1.2土地适宜性评价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针对性原则

应针对某种特定的用途和利用方式,即评价对象,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 2、选择性原则

应根据本乡(镇)实际需要,选定评价对象和划定评价范围。规划期间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地块可不作评价。

3、持续利用原则

经评定的土地用途在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下,土地能持续利用,不会产生土地退化和给临近土地造成不良后果。 4、潜在适宜性原则

不仅要评定某一土地单元在目前状态下对某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适宜性,即当前适宜性,还要根据乡镇土地规划需要评定土地在经过改良后的潜在适宜性。

G.2 评价系统

土地适宜性评价系统由土地适宜类—土地适宜等—土地限制型三级组成: G.2.1土地适宜类

土地适宜类是反映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适宜或不适宜,一般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1、适宜类(S):反映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有一定产出和效益,并不会产生土地退化和给临近土地造成不良后果。

2、不适宜类(N):反映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不能持续利用。 G.2.2土地适宜等

在土地适宜类范围内,按土地适宜程度划定土地适宜等,一般分为三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一等(S1):高度适宜,即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没有限制性或只有轻微限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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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 效益好,能持续利用。

2、二等(S2):中度适宜,即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持续利用有中等程度的限制,经济效益一般,利用不当会引起土地退化。

3、三等(S3):勉强适宜,即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持续利用有较大的限制,经济效益差,利用不当容易产生土地退化。 G.2.3土地限制型

1、在土地适宜等下反映其主要限制性因素,用小写英文字母表示,注在土地适宜等符号右方。 2、土地限制性因素一般包括:温度限制(t)、水分限制(r)、土壤质地限制(m)、基岩裸露限制(b)、有效土层厚度限制(d)、地形坡度限制(p)、排水条件限制(w)、土壤侵蚀限制(e)、工程地质条件限制(u)、交通条件限制(y)、环境影响限制(v)等。 3、一等地可不分土地限制型。

G.3 评价的步骤和方法 G.3.1确定评价对象

根据乡镇土地规划编制需要,明确所要评价的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 G.3.2明确评价对象的土地要求

明确评价对象的土地要求,按评价对象的土地要求、区域特性,确定参评因子及其适宜性类、等的分级临界值。如为寻找耕地后备资源可确定耕地为评价对象;为分析未利用地开发的可能性可确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为评价对象;为发展旅游业可以确定旅游用地为评价对象。

1、 以北京市为例,耕地的土地要求和分级临界值可参照下表。 G.3.2表1 耕地的适宜性评价分类及评价指标(北京市)

参评因子 海拔(米) 有效土层厚度(厘米) 坡度(度) 土壤质地 地下水位(米) 旱地 水田 -2盐化度(SO4为主) (表土含盐量%) 土壤毒性 水蚀危险 风蚀危险: 表土损失(%) 或覆沙厚度(厘米) 34

S1 0-200 >100 0-2 砂壤-粘壤 >3 >0.8 <0.2 无 无 无 无 S2 200-500 75-100 2-6 砂壤-细砂 粘壤-壤粘 2.5-3 0.4-0.8 0.2-0.6 微 面蚀-细沟侵蚀 <25 <10 S3 500-800 50-75 6-15 细砂 粘土 1.8-2.5 0-0.4 0.6-1.0 轻 细沟侵蚀-切沟侵蚀 25-50 10-50 N >800 <50 >15 粗砂、砾石>35% <1.8 长年积水 >1.0 中-重 切沟侵蚀面积>30%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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