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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总人口预测时,除预测户籍人口外,还应预测乡(镇)范围内暂住人口数量,暂住人口预测方法与总人口机械增长预测方法相同。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还应考虑流动人口的因素。 3)受资源、生态条件严重制约的,应按环境容量法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 计算公式为:PMAX=MIN{P1MAX,P2MAX,P3MAX,?,PIMAX,?} 式中:PMAX ---乡镇的极限人口;
PIMAX,---自然资源、生态条件供给能力和某项基础设施支持能力的最大值。 F.1.2 城镇与农村居民点人口预测
1、城镇人口是指城市、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常住居民人口,或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的合计;农村居民点人口是指村庄、集镇常住居民人口,或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的合计。流动人口一般不计入城镇与农村居民点人口,但在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时应予以考虑。
2、预测城镇与农村居民点人口规模时,人口计算范围应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范围一致。 3、城镇与农村居民点人口预测与总人口预测方法相同。
F.2农用地预测
F.2.1农用地预测包括规划期间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需求量的预测。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应根据农用地的自身特点采用不同的预测方法。 F.2.2耕地需求量预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法:
方法一:在合理预测各类农产品需求量、播面单产和复种指数的基础上确定耕地需求量。 N Xi
计算公式为:G=Σ-------(i=1,2??,n)
i=1 Di*F
式中:G--规划目标年耕地面积; xi –第i种农产品需求量; Di -第i种农作物播面单产; F -复种指数; N -农作物种类。
农产品需求量预测既要考虑当地人口的消费需要,还应考虑国内外市场情况。农作物播面单产应在综合考虑土地生产潜力、投入水平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复种指数应在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方式、耕作制度和作物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为简化运算,可先计算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的耕地需求量,再按一定比例确定其他农作物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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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 需求量。
方法二:在分析规划期间耕地增减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耕地需求量。 计算公式为:GN=GO+(GZ+GF+GK)-(GJ+GS+GH)±GT
式中:GN --规划目标年(N年)耕地面积; GO --规划基期耕地面积; GZ --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 GF --土地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GK --土地开发增加耕地面积; GJ --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GS --生态退耕面积; GH --灾毁耕地面积;
GT --农业结构调整净增(或减)耕地面积。
F.2.3园、林、牧等农用地需求预测宜分为生产性和生态性用地分别预测。生产性用地预测方法与耕地需求量预测方法一类似。生态性用地是在土地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综合分析各类土地的供给潜力和投入可能性确定。
F.3建设用地预测
建设用地预测包括规划期间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设施、风景旅游设施、特殊用地需求量的预测。 F.3.1城镇建设用地预测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测一般采用定额指标法。即在城镇人口规模预测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见F.3.1表1),计算规划目标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计算公式为: U = P * A/10000
式中: U-规划目标年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P-规划目标年城镇人口(人)
A-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城镇建设用地预测的计算范围应当与城镇人口计算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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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表1 城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 用地水平 (平方米/人) ≤60.0 60.1~75.0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指标 级别 Ⅰ Ⅰ Ⅱ Ⅱ 75.1~90.0 Ⅲ Ⅱ 90.1~105.0 Ⅲ Ⅳ Ⅲ 105.1~120.0 >120.0 Ⅳ Ⅲ Ⅳ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1~75.0 60.1~75.0 75.1~90.0 75.1~90.0 90.1~10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105.1~120.0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 +0.1~+25.0 >0 +0.1~+20.0 - +0.1~+15.0 -15~0 - +0.1~+15.0 -20.0~0 - <0 <0 说明: (1)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F.3.1表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2)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3)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4)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5)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城镇建设用地预测也可采用总量预测法,即在分析建设用地面积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速度、土地产出率、基本建设投资等因素间关系的基础上,运用适当的方法(平均增长法、回归分析法等)预测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F.3.2农村居民点用地预测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预测可采用类似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测的方法。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确定(见F.3.2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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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表2 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 用地水平 (平方米/人) ≤50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指标 级别 Ⅰ Ⅱ Ⅰ Ⅱ Ⅱ Ⅲ Ⅱ 80.1~100 Ⅲ Ⅳ Ⅲ 100.1~120 120.1~150 >150 说明: (1)已有的村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2)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指标级别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3)新建村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中第Ⅲ级确定。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应按表中第Ⅱ级确定。 (4)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Ⅳ Ⅳ Ⅴ 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50.1~60 60.1~80 50.1~60 60.1~80 60.1~80 80.1~100 60.1~80 80.1~100 100.1~120 80.1~100 100.1~120 100.1~120 120.1~150 120.1~150 可减0~20 应减至150以内 可减0~15 可增、减0~10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 应增5~20 50.1~60 可增0~15 60.1~80 可增0~10 农村居民点用地预测的计算范围应当与人口计算范围相一致。 农村居民点用地预测也可在调查小城镇发展、村庄迁并等工作基础上确定。 F.3.3独立工矿用地预测
独立工矿用地需求量宜根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规模和用地定额指标预测。
计算公式为: M = ∑Si*Qi
式中: M-规划期间新增独立工矿用地面积(公顷) Si-i项目生产建设规模(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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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i项目用地指标(单位产量或投资规模的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应采用已施行的行业用地定额指标,或代表当地平均先进水平的土地产出率指标。
在预测建设项目用地时,应注意区分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与居民点外的建设项目,只对居民点外的项目建设发展用地加以预测。 F.3.4风景旅游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预测
风景旅游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一般有特定的资源、环境、建设条件要求,应依据有关规划或已列入计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其用地规模。 F.3.5交通用地预测
交通用地预测包括铁路、公路及其他交通建设用地需求量的预测。一般采用定额指标法预测。
1、铁路用地需求量预测 计算公式为:R=L*A
式中:R—规划期间新建铁路用地需求量(公顷) L--规划铁路线路长度(千米)
A--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公顷/千米) 国家级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应按F.3.5表1选取。 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应按F.3.5表2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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