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等九个行政区。
(三)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该工程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造价;违法收入按该项目备案的房屋销售合同价格计算。其中,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屋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四)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是指从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起至竣工规划核实期间产生的违法建设。
(五)违法建筑,是指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建(构)筑物。即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十八条(特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城市、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外已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位于规划建设用地外,属国家城乡用地分类标准确定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依据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国家城乡用地分类标准确定的非建设用地,确有建设需要的,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或者专题论证报告,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规划手续。但在农用地范围内进行的设施农用地建设,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规划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手续。
第九十九条(施行)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