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电子版)(6)

2025-07-12

附件:

山西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进一步强化煤层气行业管理,促进煤层气产业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煤炭集团公司)下属煤层气企业由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煤层气企业坚持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里(包括一级加压站)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统计、考核通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安全培训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各级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勘探开发、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煤层气的开采开发与煤炭资源统一规划、综合评价、合理开发、监督管理。

第五条 煤层气地面抽采,应当按照全省煤层气抽采利用规划和项目审批的要求进行总体开发,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井型、井网部署、钻井完井、增产、排采等开发工艺,确定抽采时序及期限、抽采量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每季度负责召开一次辖区内所有煤层气抽采企业与煤炭企业的协调会,并交换图纸、资料,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所形成的决定要监督落实。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及管理

第七条 煤层气企业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对作业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调研,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第八条 在勘探中各类探井的试采应当有试采方案,试采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试采方案和试采时间,必须经当地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煤层气开采企业在取得开矿许可证后,应将煤层气勘探相关资料统一汇总,到当地县、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备案,在获准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组织开采。

第十条 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煤层气地面开采设计的审查和批复,对煤层气企业的设计审批、竣工验收批复文

件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煤层气地面开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自行编制包含地质、勘探情况、供电、设备、消防、环保、安全、站场、工期、工程预算等内容和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等工序的综合开采设计,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已按规定完成安全、消防、环保、特种设备与能源计量等专项验收,并经试运行运转良好的,应由当地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批准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投入运营。

第十二条 在煤层气矿业权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域开采煤层气前,煤层气企业应当与煤矿企业进行沟通,并签订煤层气抽采协议,统筹考虑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资料和工程资料,确保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和煤矿井下安全。对于煤层气企业因未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导致煤矿发生相关事故的,煤层气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煤层气企业进行工程发包时,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审查,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煤层气企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对煤层气企业

的建设施工进行统一管理。煤层气地面开采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到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进行备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煤层气企业开采前应向县、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准备一下备案资料。1、企业简介;2、采矿许可证;3、安全生产许可证;4、营业执照;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联系方式;6、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证件;8、应急救援预案;9、安全承诺书;10、准备建设的井场井位坐标和图纸。

第十七条 煤层气开采企业申请开发井位时,在向县、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提供相关手续的同时,还要提供安全生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设计图纸、设计(开发)方案(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认定书)、工程选址报告及地形图,并及时联系现场审核。

第十八条 平场施工前开采企业和施工企业达成工程协议后,要将施工单位以下资料向县、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备案。1、申请书;2、合同书;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5、安全承诺书;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及特殊工种相关证件;7、安全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目标分解书。

第十九条 钻机进场前勘采企业和井队达成协议后,要将井队以下资料上报县、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备案。1、井

队简介;2、井队安全生产许可证;3、井队营业执照;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5、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证件;7、应急救援预案;8、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三章 安全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设备和装备。

第二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处理。

第二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井场、站场内禁止烟火。

第二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和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效验、检定。煤层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煤层气企业德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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