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四)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五)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2月8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瓦发【2014】201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十二条红线”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省有关煤矿瓦斯防治规定的落实,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惊醒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履行职责,强化监管,煤炭集团公司及煤矿要全面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触碰红线责任追究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4年2月24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瓦发【2014】200号
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
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根军《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的瓦斯防治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煤炭企业洗(选)煤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4年2月24日
附件:
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定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
第三条 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 通风管理
第五条 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 为排除余热余湿,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