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电子版)(2)

2025-07-12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扔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的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

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方法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 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

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放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的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取施工前, 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矿井要按照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生产衔接及产量。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

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整合重组建设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开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开展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及验收。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监控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齐全,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以及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杜绝瓦斯漏检;严禁谎报、瞒报瓦斯数据。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对于瓦斯涌出异常 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严禁没有“MA”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矿井主要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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