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二0一四年三月
目 录
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1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
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3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
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8号)???????????7 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
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
(晋安发【2013】2号)????????????12 5、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
红线”的通知
(晋瓦发【2014】201号)???????????16 6、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
通知
(晋煤瓦发【2014】200号)??????????19 7、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煤瓦发【2014】199号)??????????2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
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
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