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7)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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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习惯,判决将越界根系切断,并予以适当赔偿,妥善处理了这一相邻纠纷。这就是一个适用民事习惯处理相邻纠纷的典型案例,也是对《物权法》第85条的一个诠释。

当然,这一条文确定的仅仅是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并不是一个普遍的法律适用规则,但这是一个好的开头。既然有了这样的民法适用规则,接下来,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就可以把它写进去;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参照这一规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法官可以依照民事习惯进行裁判。 (七)地役权

在以往的物权法规范中,包括《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关于物权的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地役权,很多人将其混同于相邻关系。立法者认为,相邻关系不能代替地役权,两种权利属于不同领域的制度,不能相互替代。理由是,相邻关系虽具有调节土地利用的社会机能,但其是就土地利用作最低限度的调节,其适用范围以相邻土地为限。而地役权则可经由当事人的设定,扩大土地利用的调节,提高自己土地的价值,其设定范围并不以邻地为限。所以,地役权的社会机能为相邻关系所不及。《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在第156条至第169条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则。《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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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效益。”确定地役权是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传统物权法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并不在于调节土地的所有关系,而在于调节土地的利用关系。所谓“他人的土地”,既包括他人所有的土地,也包括他人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在中国大陆,由于土地公有,因此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主要是在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而更多的,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之上设立的地役权。如果不是利用他人的土地而只是利用他人的空间,则不必设立地役权,而是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解决。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的特点是:第一,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人取得地役权。第二,登记效力为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158条后段规定,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役权登记并非强制性登记,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八)浮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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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物权,《物权法》没有对《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太大的改变,但值得注意的是第181条、第189条和第196条规定了新的浮动抵押权。

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种新型的浮动抵押权的特点是:第一,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这些财产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抵押人将来取得的财产。这种财产应当是动产。第二,浮动抵押权在实现前,标的物处于变动之中,抵押财产的数额是不能固定和具体明确的。第三,浮动抵押权设定后,在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仍得利用抵押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财产的进出并不受限制。

浮动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有所不利,因为在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人的财产是不断变化的,如果抵押人的财产状况恶化,抵押权人就不能从抵押财产的价值中完全受偿。因此,对于浮动抵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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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进行适当限制,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时,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 当事人设定浮动抵押权,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同时,按照《物权法》第189条规定,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即使是办理登记的,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权在实现时,应当按照《物权法》第196条规定,将其确定,才能够保障抵押权的实现。确定浮动抵押权的情形是:(1)债务履行期届期,债权未受清偿;(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浮动抵押权效力是:第一,抵押人可以就其财产进行经营活动,为收益和处分。只有在浮动抵押权确定时,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才成为确定的抵押财产。因此,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浮动抵押确定时,抵押人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为了防止抵押人恶意实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浮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抵押权人享有撤销权,可以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第二,在抵押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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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上同时存在法定担保物权的,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对抗法定担保物权。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人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受偿。第三,在同一公司财产上存在数个浮动抵押权的,各抵押权的顺位依成立先后顺位确定,前一顺位抵押权人优先于后一顺位抵押权人受偿。同一日登记成立的浮动抵押权顺位相同,按照各个抵押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受偿。第四,为了保障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办法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自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申请,经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时开始。抵押人的全部财产由财产管理人管理,财产管理人应当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浮动抵押权登记的机关进行浮动抵押权实现开始的登记。未办理上述登记的,人民法院对抵押人财产的查封不得对抗第三人。其他方面,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抵押权的实现没有特别之处,应当按照一般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实现。

五、《物权法》规定的若干物权制度急需配套法律、法规完善 《物权法》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的物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物权法》对于各类物权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备,换言之,《物权法》对各种物权规则的规定没有做到一步到位,留下了很多空间,需要立法予以补充和完善。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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