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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
2005年,在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中,有些人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中最为尖锐的意见,就是物权法草案违宪。他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宪的依据,是《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使是在《民法通则》中,也在第73条明确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 抢、私分、截留、破坏。”《物权法草案》对此没有规定,而是规定所有权一体保护,也就是不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都予以平等保护。这样的规定,就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方向,违反了社会主义原则。
在极为尖锐对立的讨论中,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很长时间了,我们奉行前苏联的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人所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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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所有形式是神圣的,其他的财产所有形式则是不神圣的,国家应当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违反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方向,而是坚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原则,并不违反宪法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经历了两次大的讨论之后,《物权法草案》修改成熟,因此,顺利地通过了立法审议,成为了正式法律。 (四)《物权法》的重要社会意义
我认为,《物权法》在中国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第一,《物权法》全面肯定和建立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和物权体系,规定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特别是《物权法》规定对所有权平等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应当看到的是,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人权以生存权、发展权和尊严权为核心,但是必须有财产权作为重要保障。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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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因此,没有对物权的保护,人权是不完善的。规定物权,就是要保障人权。
第二,《物权法》是近30年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记录,是将改革开放取得的胜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其继往开来。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是在改革开放中创造出来的他物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改革开放创造出来的所有权形式,《物权法》对此都加以肯定,使之成为现实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确认这些物权制度,就是肯定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使其变为法律,可以继往开来,继续下去,使人民得到的这些物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也使改革开放能够继续下去。
第三,《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完成了关键的核心部分。完成了《物权法》,就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部分,从此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就进入了顺畅的时期,就像江河进入开阔的平原河道,列车驶出了崇山峻岭一样。因此说,《物权法》的通过实施,使民法典距离我们只有“一步之遥”。
第四,《物权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因为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标志就是民法典制定完成。《物权法》的完成,使民法典的制定只有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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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完成也就只有“一步之遥”,胜利在望。 二、物权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物权法》严格遵循潘得克吞民法体系的传统,将其分为五编,共有19章247条条文。
第一编为“总则”,规定的是物权的一般性问题,分三章分别规定了三个问题,即: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从条文上说,是从第1条至第38条,共38个条文。 第二编为“所有权”,对所有权的形式和规则作出全面的规定。分为六章,分别规定“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以及“所有权的取得的特别规定”。其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第一次见诸于法律。本编从第39条至第116条,共78个条文。 第三编为“用益物权”,共四章,分别规定了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其中前三个用益物权在其他法律中有过规定,地役权是法律第一次规定。本编共五章,从第117条至第169条,共53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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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为“担保物权”,是在原来《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除了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外,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本编共四章,从第170条至第240条,共71个条文。
第五编为“占有”,对占有的一般规则和保护作出了规定。这一编内容较少,只有一章,从第241条至第245条,共5个条文。 最后是附则,两个条文。
从《物权法》规定的内容上分析,我国的物权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自物权调整的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他物权调整的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物权法应当是固有法,因此,任何一部民法的物权法都应当有自己的特色。中国物权法也具有自己鲜明的民族的和社会的特点,是一部极具自己特色的法律。这些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制定一部专门的《物权法》的本身就是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