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专门制定一部独立的有关物权的法律,而且这部法律的名称就叫做《物权法》,这本身就是我国《物权法》的特色。据我所知,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并且把这部法律就叫做《物权法》,几乎是没有的。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都规定物权法,法国法称之为“财产法”,德国法称之为“物权法”。在德国法系国家民事立法中,物权法都放在民法典中,作为其分则的一编,被冠以“物权编”或者“物权篇”的名称。英美法系有财产法的法律部门规定财产权利,但与大陆法系不仅存在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区别,而且在具体的权利类型和具体规则上也存在原则区别。在以往的立法例中,几乎没有看到一部专门的《物权法》。
相比之下,我国专门制定一部完整的《物权法》,这是一个极为突出的特色。这既区别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也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物权编。当然,按照民法典的起草计划,将来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会把《物权法》收在民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来规定,例如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就是把物权法规定为第二编“物权法编”。不过,那都是以后的事情,现实的状况是,在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个专门的法律,这部法律就叫做《物权法》,这已经成为客观的事实,是没有办法更改的。 (二)《物权法》规定具有独创性的物权体现了强烈的中国特色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更主要的体现在它所规定的那些独具特色的物权类型上。
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体系中,规定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相邻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共12种基本物权,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特许物权,都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物权,是在任何国家的物权法中都没有出现过的物权。尽管所有权是任何民事立法都要规定的物权,但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也有自己的特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物权,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式的用益物权。
出现这个用益物权的基础是,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属于集体所有,农民自己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由于以前没有找到一个有关土地所有和土地利用的适当方法,农村在对土地匆匆忙忙地进行公有制改造中,草率地实行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农民集体耕作、集体分配,混淆了物权之间的应有界限,无法调动农民的耕作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改革开放中,农民创造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创立了土地承包经营的雏形,得到了国家的支持,经过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不断完善,终于形成了这个具有特色的用益物权,适应了我国农村和城郊土地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状,在不破坏这个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解决了农民耕种土地,以土地谋生的土地利用问题,创造了中国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和利用关系问题的一个独特之作。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这个物权保护了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和种田的积极性,保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物权制度。
这个用益物权的基本特点,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耕作、收获的权利。这样一个用益物权,与传统民法的永佃权相似,我也曾经提出过要用永佃权的形式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 但是,永佃权与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同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永佃权的区别是:第一,建立的基础不同。永佃权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是耕作者与地主之间的土地利用关系。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之上的,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土地利用关系,承包人一般是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他本身就是这个所有权主体中的一员。第二,性质不同。永佃权是地主利用土地获取收益的一种法律形式,具有一定的剥削性质。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土地所有者利用土地获取收益,而是通过承包更好地发挥土地的效用,使承包的农民获益,也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获益。第三,存续的期限不同。永佃权是一种无限期物权,永佃权人可以永久地使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用他人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一种有期物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存在。如此看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与永佃权不同,而且也与任何国家的耕地私人所有制度都不同,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产生的用益物权,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物权。
在我国,城市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如何解决城市建设和居民住宅的用地,是一个极大的问题。例如,城市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而每一个城市居民都需要有一块土地建设自己的住宅,使自己能够安身。怎样解决这个问题,考验着中国人的智慧。在改革开放中,创造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物权,解决了这个问题。《物权法》将这个物权明确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这两种权利取得的基本形式,使城市居民的住宅用地,通过开发商依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形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住宅建设,然后出售给城市居民,使城市居民也就是业主在取得住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取得了与自己住宅相应的那份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就解决了中国城市居民住房用地的需求与土地公有的矛盾问题。同时,《物权法》又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自动续期制度,消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所有人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业主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使用期的顾虑,使人民真正能够安居乐业。
在工商业以及其他建设用地需要的问题上,《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规则,使这个用益物权能够解决工业、商业、国防以及其他方面建设的用地需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但是,这个用益物权与其他国家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地上权并不相同。它仅仅是地上权的一种,而不是全部;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的地上权,而不是在私有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因此,这个物权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在农村,在解决农民的住宅用地问题上,《物权法》采用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方法,使每一户农民都能够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中,获得一块地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供自己建设住宅,永久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使农民能够安居乐业。
从性质上说,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地上权,但它是建立在农村土地公有制度之上的地上权,独具特色,与众不同。 4.特许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