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集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集团公司对外签署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提出全资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层以及除应由集团公司党委决定的部门负责人的委派、任免建议;
(七)提出聘任或解聘除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建议;决定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除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九)依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目标、投资计划,拟订集团公司年度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和财务预算方案;
(十)组织拟定集团公司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以及企业重组方案;
(十一)组织拟定集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二)组织拟定集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
(十三)拟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督与风险报告;
(十四)提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部门负责人等的薪酬、考核与奖惩方案;
(十五)提出全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的薪酬、考核与奖惩方案;决定全资子公司经理层除总经理以外成员的薪酬、考核与奖惩方案。
(十六)组织拟订集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对所投资公司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八)非董事的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照《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行使职权,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
第七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董事会汇报集团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承担集团公司安全、稳定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成集团公司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经营计划; (四)对集团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集团公司违法经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受《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约束。
第七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连聘连任。
第七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省国资委委派专职监事2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主席1人,由省国资委推荐候选人,监事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产生按照《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川国资监督【2009】19号)的规定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执行日常监督和重大事项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当期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集团公司财务;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查阅集团公司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集团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集团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省国资委和出资人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严重不当,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时,予以提醒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省国资委报告;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对集团公司下级监事会进行业务指导;
(七)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或省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八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发现集团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可以公开要求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内部组织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也可以建议省国资委对集团公司进行审计。
第八十一条 为保证监事会顺利行使监督职责,集团公司建立相应保障制度:
(一)及时告知会议信息,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二)抄送集团公司文件。监事会可查阅集团公司档案资料 (三)抄送财务报告。按月定期向监事会抄送财务报告; (四)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监事会告知,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五)配合监事会的调查和询问。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财务检查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省国资委、董事会对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要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提交监督报告。
(一)在集团公司半年财务报告完成30日后,监事会对集团公司上半年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监督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二)集团公司正式年度决算审计报告终了后45日内,监事会对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年度检查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三)监事会或监事发现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及时向省国资委做出专项报告。
(四)监事会对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调动等事项应进行独立评价,形成重大事项报告,报送省国资委。监事会向省国资委做出的报告,不向公司透露。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为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全资、控股公司的财产、财务状况进行核查,集团公司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协助。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章 集团公司党组织
第八十六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党组织及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公司党委设委员5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纪委设委员3名,其中书记1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均由省国资委党委任免。集团公司党委、纪委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
第八十七条 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书记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董事长;非外部董事中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
第八十八条 集团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通过履行“参与决策、带头执行、保证监督”职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涉及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全局、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
(三)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章 群团组织
第九十条 集团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并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设工会主席1人,作为职工董事人选,由省国资委党委按有关程序管理。
第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他群团章程的规定,建立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并依照各自章程在党委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
第九章 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
第九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依其对下属子公司的出资额,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出资人的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