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议议题
(一)规则制度类
关于修订《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集团公司价值和公司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关于省属企业规范董事会试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推进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专项改革方案(试行)》、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方案的批复》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组织修订了《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提交给本次董事会,请予审议。
附件:《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15年5月
附件:
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集团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关于省属企业规范董事会试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推进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专项改革方案(试行)》、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方案的批复》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中文名称: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Si Chuan Provincial Non-Ferrous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三条 集团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邮编:610037。 第四条 集团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五条 集团公司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出资,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集团公司承担责任,集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省国资委批准,投资设立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集团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集团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集团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集团公司的各项管理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二章 注册资本、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条 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80万元,实收资本2880万元。其中,四川发展于2010年12月以四川省有色冶金研究院净资产金额1680万元出资,以及2015年以资本公积12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金。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以资产管理及资本运营为重点,按照“一体两翼”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市场化运作、集团化发展”的发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资源整合、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打造以有色金属、新材料、新能源材料、航天军工材料、矿业科技、环境科技为重点的创新型科技企业集团,努力把企业做实、做强、做大,把科研做精、做尖、做优,实现出资人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省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开展有关投资业务;对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有色金属、新材料、新能源材料、航天航空军工材料、选矿药剂化学产品、环境保护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矿物加工、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技术研究及推广服务;进出口业;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仓储业;租赁业;招投标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其他无需许可和审批的合法项目。
第三章 省国资委和四川发展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依照《公司法》、《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集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委派和更换集团公司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之外的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对董事会和董事的任职情况进行评价。任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任免前的备案意见。
(三)向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委派和更换公司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之外的监事;
(四)决定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规模;
(五)批准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
(六)批准董事会提交的集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方案以及集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集团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向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达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并进行考核、评价;
(八)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九)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十)批准集团公司的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对外担保,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一)审核批准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及其他收入分配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或批准集团公司及所属重要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重组、改制和破产方案;
(十三)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按照公司负责人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四)审批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等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六)公司重大会计决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十六)组织对董事的培训,提高董事履职能力;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指导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二)指导和协调解决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支持集团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授权集团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决定集团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四川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川府函【2008】330号)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集团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改制方案,审议集团公司所属重要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二)审议集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审议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重组、改制、解散、破产和清算方案;
(三)审议集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按省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公司年度利润;
(四)审议集团公司的主业重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省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集团公司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权限和省国资委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