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清理拖欠工程款会议上的讲话(2)

2025-08-03

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9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建筑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我省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清欠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三)鉴于清欠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将我省的清欠工作目标调整为:2004年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2005年累计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2006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其中,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同时,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防范拖欠机制。

(四)清欠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要带头偿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要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拖欠的时间,分门别类,督促各欠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制订清欠计划。

(五)清欠工作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

行清欠工作职责。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牵头负责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省发改委负责省重点工程的清欠工作;省交通厅、水利厅等所有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级部门不仅要负责完成直管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还要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的清欠工作。省监察厅、工商局、审计厅、法院、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

三、把握标准,分类治理,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六)下列三种情况可认定为该工程拖欠工程款基本解决: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付拖欠工程款(包括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清欠,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二是中央、省、市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七)各级政府要率先做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制订清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清欠的责任单位和工作方案。各地的清欠工作方案,包括清欠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拟采取的措施,以市为单位于10月20日前报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

(八)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加快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尽快制订清欠计划,及时偿付工程款;对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要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抓紧解决拖欠问题。

(九)继续抓紧清欠尚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力争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十)对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的拖欠,要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结算。所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制订清欠计划,及时偿付拖欠工程款。各地要将拒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拒不按规定偿付拖欠工程款,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制订清欠计划、履行清欠义务、逃避清欠责任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并记入相应的信用档案;各级发展与改革(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不予审批、核准新建项目的立项,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和用地手续;对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不予批准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不准参加国有土地的投标及拍卖,停止其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投标,不批准其资质的升、定级,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其投资的企业登记。

(十一)认真研究制订配套政策,多方筹措清欠资金。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安排一部分用于清欠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对偿付拖欠工程款确有困难的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有财产或项目保证的,银行可设立专项贷款,用于清欠拖欠工程款。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十二)各级建设部门要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要同时向施工企业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积极培育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

(十三)各级发展与改革(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

方案。要完善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建立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为主要内容的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包括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一经发现,无论其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及时处理,责令其及时补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工程已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要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

(十六)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对开发商、建筑企业等单位贷款审批和资金流向的监控管理;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保函等资信证明。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工作,督促贷款企业和单位严格按贷款实际用途使用资金,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十七)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行为。要强化合同信用监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八)请各级人民法院对施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要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被拖欠人的合法权益,有协助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

五、完善制度,加强督查,保障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十九)进一步健全清欠工作月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每月月初,由各县(市、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各市汇总后上报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交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经验。

(二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和清欠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督查。各地都要建立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件的督查制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及时受理并查处落实。

(二十一)建立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能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地方和部门,要及时通报批评;对清欠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工作严重失职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金华市政府召开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会议

2004年11月19日上午,金华市政府在市城区召开了全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会议。金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建平,市政府副秘书长马亚平,市政府办城建处处长周敏,市建设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建设(管)局分管领导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金华市建设局李国辉局长主持。

马亚平副秘书长在会上传达了浙政办发200493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全文见本期)。

金华市建设局姚栓柱副局长在会上汇报了全市“两清”工作的情况。在谈到当前全市“两清”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基本情况时,他指出:拖欠数额还较大,排在全省第二位;“两清”任务还十分繁重,还有7.5亿元,占拖欠总额的54.3%;“两清”工作上热下冷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国务院出台了很多办法、政策,但各有关方面贯彻执行程度还不够理想。他在分析了当前清欠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后,对下一阶段的清欠工作提出了建议:一是各级政府要把清欠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清欠责任,列出还款计划,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二要建立部门联动,上下联动的清欠机制。三要把解决旧拖欠和防止新拖欠相结合,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王建平副市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全文见本期),并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订了两清工作责任书。

(李文相)

在金华市建设系统政研会2004年年会上的讲话

金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建平

同志们:

我很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市建设系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04年会在此顺利召开表示热烈地祝贺,并向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战线上的广大工作者表示衷心感谢。

市建设系统政研会是建设系统各级党和行政组织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企事业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推动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建设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职责。多年以来,市建设系统政研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建设系统改革与发展实际,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充分发挥政研会的职能作用和组织优势,针对行业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动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和改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建设系统政研会已成为市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战线上的一支重要力量。

几年来,在市建设系统政研会的积极配合协助下,我市城建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新区拓展、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景观工程建设等都达到了历史之最,极大地改善了居住环境,提高了城市品位和档次。市建设局连续四年被评为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先进(表扬)单位,建设局党委(原党组)也被评为我市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市建设政研会于2001年荣获全国建设系统优秀建设职工政研会称号后,又于2002年度被省建设政研会评为优秀政研组织。在此,我对你们所取得的优异成绩,所获得的荣誉表示衷心地祝贺。

9月闭幕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努力奋斗的重要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是一次民主、团结、务实的会议。全党同志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就是要认真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会的决定和部署,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努力把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十六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抓住了党的建设的关键,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结合点,表明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反映了党心民心,体现了时代要求。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站在时代和战略的高度,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继承和创新、伟大事业和伟大工程的结合上,深刻阐述了新的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总结了我们党执政55年来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了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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