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5 施工单位现场的木加工、钢筋加工、混凝土加工场所及卷扬机械、
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棚。
施工现场的氧气瓶、乙炔瓶及其他易燃气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分别存放,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氧气瓶不得用吊车吊转运。 9.2.6
施工单位应制订设施设备检维修计划,检维修前应制订包含作业行
为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方案,检维修过程中应采取隐患控制措施,并监督实施。 安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查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查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检维修结束后应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9.2.7
施工起重机械、缆机等大型施工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
的,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相邻起重机械等大型施工设备应按规定保持防冲撞安全距离。 9.2.8
施工单位应执行生产设备报废管理制度,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报废,已报废的设备应及时拆除,或退出施工现场。
拆除的生产设施设备涉及到危险物品的,必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 9.2.9
施工单位在安装、拆除大型设施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
3 安装、拆除过程应确定施工范围和警戒范围,进行封闭管理,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4 拆除作业开始前,应对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层或内外同时拆除。
9.2.10 施工单位使用外租施工设施设备时,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出租方提供的施工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使用条件,确定双方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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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作业安全管理
10.1 施工现场管理
10.1.1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负责施工现场公共区域、交叉区域的协调和监督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环境。 10.1.2 施工单位对其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实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1.3 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在招标时提供。
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上述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文物损害的,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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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过程及物料、设施设备、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事故隐患;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10.1.5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0.1.6 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做好现场防护。
10.1.7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0.1.8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标牌和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施工现场平面图。
标牌应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内容明确。 10.1.9 施工单位对施工区域宜采取封闭措施,对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封闭管理。
10.1.10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管道线路、排水系统、堆场(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渣土等),停放施工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确需变更的,应经监理单位批准。
实行分包的,若分包单位确需变更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10.1.11 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雷击、防砸、防坍塌及职业卫生等要求。
存放设备、材料的场地应平整牢固,设备材料存放应整齐稳固,周围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且应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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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安装现场用电线路和设施,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10.1.13 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设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的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10.1.14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应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10.2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10.2.1 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全面布设各类设施、设备、器具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前,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完善、可靠。
10.2.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孔、井、坑、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设置围栏或盖板;在建(构)筑物、施工电梯出入口及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设置防护棚;在门槽、闸门井、电梯井等井道口(内)安装作业时,设置可靠的水平安全网。
10.2.3 施工单位必须在高处作业面的临空边缘设置安全护栏和夜间警示红灯;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并于外侧挂立网封闭;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时,应设置隔离防护棚。 10.2.4 施工单位在不稳定岩体、孤石、悬崖、陡坡、高边坡、深槽、深坑下部及基坑内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挡墙或积石槽。
10.2.5 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各种起重设备(门机、塔机、缆机等)与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标准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最小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停电作业或增设屏障、遮栏、围栏、保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10.2.6 施工单位在高处施工通道的临边(栈桥、栈道、悬空通道、架空皮带机廊道、垂直运输设备与建筑物相连的通道两侧等)必须设置安全护栏;临空边沿下方需要作业或用作通道时,安全护栏底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大坝廊道、隧道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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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设置防护棚。
10.2.7 各种机电设备的传动与转动的外露部分(传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必须安装方便拆装、网孔尺寸符合要求的封闭的钢防护网罩或防护挡板、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装置。 各种机械设备的监测仪表(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和安全装置(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活可靠,并应定期校验合格。
10.2.8 施工用电配电系统应达到“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配电标准。
施工现场的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配电盘、控制盘及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铆工、焊工的工作平台和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工具间等设施的金属外壳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现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起重机、金属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钢脚手架和工程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设置防雷装置。
10.2.9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大量散发热量的机电设备(电焊机、气焊与气割装置、电热器、碘钨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0.2.10 手持电动工具宜选用2类电动工具;若使用1类电动工具,必须采用漏电保护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安全措施。
在潮湿或金属构架等导电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2类或3类电动工具;在狭窄场地(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内,应使用3类电动工具.
10.3 作业行为管理
10.3.1 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严禁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10.3.2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1 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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