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保证人和抵押登记机关各一份的标准确定。
(二) 《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一式三联。实际发放日和到期日在填写日无法确定的,可待实际放款时填写。
第四十一条 借款合同签订前,信贷员应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中与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贷款用途应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如不符合合同约定,我行有权要求立即纠正、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措施。
(二) 借款人应当无条件配合我行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有关限制及要求。 (四) 借款人需遵守的承诺事项及有关行为约束。 (五) 构成借款人违约的情形及我行有权采取的措施。 (六) 抵押人、保证人需遵守的事项及有关行为约束。 (七)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与保证责任,保证人的相关承诺和声明。
第四十二条 经复核无误的贷款合同,由贷款行与客户按以下要求进行签署:
(一) 由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信贷员当面核对身份无误后,分别亲自在每份贷款合同、手工借据对应栏目签字;机构提供保证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
信贷员应面见借款人、抵押人、自然人保证人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 并在签字页加盖“亲见本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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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戳,注明日期并签字确认。
(二) 贷款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贷款行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横向转授权的信贷业务主管)在贷款合同上签章,并加盖贷款行合同专用章;手工借据待实际放款时,由贷款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贷款合同签署之后、贷款发放之前,信贷员应确认已落实购房合同备案、抵押登记、保证、公证、保险等手续,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凭证等证明文件。需要留存复印件的,信贷员(需要同时由其他人员核实的,相应人员应一并签字)应与原件进行核对一致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注明审核日期并签字;需要通过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核实的,应在核实后在复印件或原件(需要留存原件但不能在原件上注明文字的,可在复印件上注明)上同时注明“经核实,真实无误”、注明日期并签字确认。
各项手续具体落实要求如下:
(一) 购房合同备案。贷款采取“购房合同备案放款”或“见购房合同备案回执放款”模式的,开发商应按照房管部门要求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信贷员审核确认购房合同已备案或回执原件之后,留存复印件。
(二) 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采取“见(预)抵押登记证明放款”、或“见(预)抵押登记回执放款”模式的,贷款行应落实(预)抵押登记手续。信贷员审核(预)抵押登记证明或回执原件之后,留存复印件。
抵押登记原则上由合作岗亲自办理,并直接从登记机关取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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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或申请回执原件。原件经信贷员审核无误后,入库保管,复印件与其他贷款档案共同保存。但贷款行能借助房管部门信息系统实时核实抵押登记信息的,可以由信贷员或合作机构经办人员代为办理并领取,但应经该信贷员外的贷款行其他人员核实。
(三) 保证手续。贷款采取阶段性担保的,自然人保证人应亲自在贷款合同或担保函上签字,机构保证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四) 公证手续。
1. 贷款行或审批机构要求办理赋予贷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合作岗应与客户共同办理,并取得公证书原件。
2. 抵押人不能到贷款行签署抵押合同(但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的,不得委托他人签署抵押合同),或者不能亲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通过公证委托他人办理。信贷员应审核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五) 抵押房产保险手续。抵押房产如需投保,应在抵押登记完成之前,由客户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完成,不得强制客户选择指定的保险公司。抵押物保险单必须以贷款行作为第一受益人。贷款行合作岗应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单原件,原件经信贷员核实无误后,交档案管理岗保管,复印件与其他贷款档案共同保存。
第四十四条 信贷员应将贷款条件落实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凭证,提交信贷业务主管逐一复核。复核无误后,信贷员根据贷款行内部放款安排,与客户、开发商协商确定贷款实际发放日期,再将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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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借据和资金监管协议(如有)移交贷款行记账岗。
记账岗审核相关贷款合同、手工借据和资金监管协议(如有)等法律文件与会计系统信息一致后,发放贷款。
第四十五条 贷款发放完成后,信贷员应及时通过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向开发商的收款账户划转资金。
第四十六条 贷款发放之后7个工作日内,信贷员应电话通知借款人每期还款日及首期还款金额,并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合同、手工借据和还款计划表。
第四十七条 贷款在落实抵押登记之前发放的,贷款行应建立《个人房屋贷款抵押补登记台帐》,跟踪房屋产权办理进度,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证明录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系统同时自动释放贷款占用的合作方担保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贷款回收、合同变更、业务监督、风险监测和档案管理等贷后管理工作,按照《二手房贷款业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规程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总行对于试点分支行开办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的批复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附件:合作项目准入管理类业务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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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作项目准入管理类业务单式
单式1.
合作项目准入申请资料清单
开发商: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资料简要列示项 一、开发商资料: 1. 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 最新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5. 最新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6.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必须提供: (1)企业章程(如开发商出现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 (2)上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应经过审计,并且包括附注) (3)近期财务报表 (4)有权决策机构出具的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 (5)贷款卡(含密码)及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 有/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