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若客户未能在30天之内补齐材料,或者补齐证明后仍不符合我行规定条件的,信贷员可以否决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出具调查报告,列明是否建议贷款的意见。建议贷款的,应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建议贷款的,应说明原因。
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贷款建议的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调查复核。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负责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贷款申请经复核同意后,由贷款行专人接收客户申请资料和调查材料,上报有权机构审批。
各级机构审批权限分配如下:
(一) 单笔贷款金额在二级分行受权范围内的,由二级分行审批中心审批;单笔贷款金额超出二级分行受权范围的,由二级分行审批中心进行初审,通过后上报一级分行审批中心终审。
(二)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他未设臵二级分行的地区,由一级分行审批中心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审批机构内部,采取单人审批或双人审批,不同岗位的审批权限分配如下:
(一) 二级分行审批中心各岗位审批权限分配。审查岗审查通过后,单笔贷款6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由审批岗终审,60万元(不含)至分行有权审批金额上限的贷款由审批岗初审、审批中心主管终审。
9
(二) 一级分行审批中心各岗位审批权限分配。审查岗审查通过后,由审批岗负责对一级分行横向转授权金额上限以下(含上限金额)的单笔贷款进行终审;一级分行对贷款审批岗横向转授权金额上限(不含)至500万元(含)的单笔贷款,由审批岗初审、审批中心主管终审;超过500万元的贷款,应由审批中心主管初审、主管行领导终审。
审批机构应根据权限范围内的工作量大小,以及人员配备情况,合理分派审查和审批任务,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机构按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制度的规范要求,接收上报的贷款资料,执行审查和审批。审查人员负责对贷款报批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贷款,由审批人员根据审批权限安排,负责对贷款报批资料进行全面审定,并出具终审意见。贷款终审后,审批机构应留存必要的审批档案,及时向贷款行反馈审批意见并返还贷款报批资料。
第二十六条 签署合同。经审批同意的贷款申请,由贷款行有权签批人(贷款行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横向转授权的信贷业务主管,下同)依据审批意见和机构经营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贷款审批通知书,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房屋共有人、保证人与贷款行签署借款及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担保条件落实。贷款发放前,贷款行应根据担保管理要求,落实必要的担保条件。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与使用。担保条件落实之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手工借据,发放贷款。贷款行按照与借款人、开发商约定的
10
方式划转贷款资金。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加强贷款管理。做好贷款检查、贷款回收、贷款合同变更、业务监督与风险监测。
贷款档案管理、风险分类、不良资产处臵等事宜,按照总行相应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条款,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总行对于试点分支行开办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的批复要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业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对于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合作项目准入和贷款办理流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贷款行是指经总行逐级授权开办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级支行,或者各级分行直接管辖的直属支行(营业部、或二级支行)。
第四条 相关业务术语规定
(一) 借款人:如无特殊说明,是指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二) 抵押人:是指一手住房的购买人或共同购买人。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合作项目的准入流程
第一节 准入调查
第六条 合作项目应以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直属支行、营业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一级支行,下同)作为申报单位,与开发商
12
洽谈合作事宜,并开展准入调查工作。
第七条 对于符合我行准入标准的意向合作项目,申报单位应派出两名信贷人员,分别作为主、副调查人,以双人见证方式取得准入申请资料,并在《合作项目准入申请资料清单》内列明。
楼盘准入申请资料可以根据楼盘项目工程进度等实际情况,分两批次提供:
(一) 申请建立楼盘合作关系时,开发商应至少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 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2. 最新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 开发商为项目公司的,应提供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材料。
5. 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的,应提供最新企业章程(如开发商出现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和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附注,原则上应经过审计)、近期财务报表等财务状况证明资料。
6.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且财务报表有贷款记录的,应提供贷款卡(含用户名和密码)、征信查询委托书。
7. 项目工程最新进展现场照片打印件,照片应注明楼号、拍照日期等信息,并经我行调查人员双人签字确认。
8.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规划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审批表或规划图)。
9. 申报单位或上级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