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报告中货币资金不低于1亿元。
(三) 当地房管部门强制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四) 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全程或阶段性担保。同一笔贷款仅限一个法人和(或)一名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其担保额度随楼盘准入一并由相应有权审批机构核定。房地产经纪公司、专业担保公司等其他法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其担保额度由总行核定,准入条件不低于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合作标准要求;严禁未经总行准入,直接与原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合作方开展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担保合作。
第十二条 贷款由自然人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保证人应符合《二手房贷款业务制度》规定的优质单位职工条件。对于期房,借款人还应符合《二手房贷款业务制度》规定的优质单位职工条件。
(二) 未经总行授权,借款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 (三) 保证人不是借款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
(四) 保证人具备担保代偿能力。总体收入还贷比应控制在50%以下(含),对外担保倍数应控制在10以下(含)。
总体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保证人债务月均还款额÷月均税后收入;对外担保倍数的计算公式为:保证人为他人债务(含本次贷款)担保余额÷年均税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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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作项目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 在当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
(三) 资金实力较强。对于期房,开发商货币形式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外币按申请当天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下同);对于现房,开发商注册资本不作最低要求。
(四) 开发商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对于期房,开发商应具备二级(含)以上开发资质;对于现房,开发商资质等级不作最低要求。
(五) 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无烂尾工程记录。 (六) 法定代表人、控股个人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社会记录。 (七)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承诺按所担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在我行存入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但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于缴存保证金:
1. 开发商具备二级(含)以上开发资质,且合作楼盘为现房。 2. 外资开发商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3. 贷款采取见(预)抵押登记放款模式或见(预)抵押登记回执放款模式。
4.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一)至(四)项情形,但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
5. 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可以不缴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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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开发商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企业的,可以不受第(四)项资质等级限制,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开发商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2. 开发商或其实际控制人,在中国大陆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不少于2年。
3. 开发商或其实际控制人,至少成功开发1个房地产项目,且项目工程已完工。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地理位臵较好,变现性较强。 (二) 项目开发手续完备。
(三) 销售定价合理,具备良好的市场销售前景。 (四) 施工进度合理,无影响竣工与交付使用的重大隐患。 (五)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外商投资建设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六) 主体结构已封顶。
第十五条 合作项目准入的基本流程为:
(一) 贷款行开展合作营销,取得楼盘准入申请相关资料,在初步确定合作方案后提交上级分行。
(二) 二级分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调查开发商资信状况、合作项目工程进度、销售状况等情况,并编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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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合作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可控制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根据总行业务授权情况,直接审批或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行应通过业务监督,加强楼盘准入管理: (一) 对于贷款行发放的一手住房贷款,应定期复核其合作项目是否按要求实行准入,是否已落实贷款发放的各项条件。严禁未经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同意,擅自与开发商合作开展一手住房贷款,或者超越批复权限开展合作。
(二) 对于已准入的合作项目,应定期了解开发商的经营状况与楼盘工程进度。对于出现风险征兆的开发商及其合作项目,应及时采取暂停受理业务、暂停发放贷款等措施,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应积极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实行关系人回避原则,我行信贷调查人员、审查审批人员为借款人的关系人的,相应人员必须回避。
关系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含表/堂兄弟姐妹)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第十八条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可以采用我行自行营销和合作方推荐客户的营销方式。
第十九条 申请受理。贷款行受理人员(受理岗或信贷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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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客户的贷款申请,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时,受理人员应与客户面谈,判断购房、申请借款、提供抵押和保证等行为是否自愿属实,告知各方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协助客户填写借款申请表及其他相关声明、协议,并要求相关人员当面签字。
第二十条 受理初审。受理人员应及时对申请资料和客户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备、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交由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向信贷员分派调查任务。对资料不全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向客户说明所缺资料;若所欠缺资料不影响客户资信审核的,信贷业务主管可以安排开展进一步调查,并提请有条件的贷款审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客户。
第二十一条 贷款调查。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由信贷员对客户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主要是通过电话、相关电子信息系统核查客户相关信息;现场调查主要调查自雇人士的生产经营状况。调查要点为:
(一)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备购买房屋和申请贷款的资格,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我行的要求,是否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二) 房屋交易行为是否真实、有效,价格是否合理。 (三) 抵押房屋和产权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标准,贷款成数是否低于适用的最高抵押率。
(四) 保证人是否具备我行准入的担保资格,是否具备担保能力。
核实过程中需要客户补充证明材料的,信贷员应一次性告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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