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资料原则应全部提供,但对于现房且开发商不承担阶段担保的,可以免于提供。
(二) 楼盘经有权审批部门有条件批复同意准入之后,申报单位在受理首笔贷款业务前,应取得以下资料,并提交至有权审批机构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其他人员办理相应手续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2.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提供有权决策机构出具的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原件,决议应注明向我行申请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最高额度。决议出具前,应经过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风险合规部审查同意。有权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三资”企业为董事会,其他企业为股东会。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商品房项目应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别墅项目需补充提供门牌号码表。现房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
5. 政策性住房应提供政府相关批文、销售安排政策文件、销售对象名单。
6. 开发商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担保函。合作协议原则上采用总行印发的《开发商住房贷款担保合作协议》示范文本,如需调整,应经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和法律合规部门复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进行非实质性调整的,应报一级分行行领导批准,并在启用前报总行备案;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应在签署前报总行批准。除开发商明确要求通过担保函外,原则上应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对担保事宜予以明确。
14
7. 总行审批意见中明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1-7所列资料应全部提供,但对于现房且开发商不承担阶段性担保的,可以仅提供第4-5所列资料。
以上第(一)、(二)项所列除特别说明需要提供原件之外,调查人员均应审核原件,留存两份复印件(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提交审批),复印件应加盖开发商公章。调查人员应在已审核资料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注明审核日期并签字,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无法取得原件进行审核或复印的资料,调查人员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或其他权威行业信息网站等渠道查询,查询结果打印件注明查询渠道、查询日期并签字后,纳入申请资料。
第八条 调查人员双人通过审阅申请资料、上门调查、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共同对意向合作项目开展调查分析,并对调查结果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负责。调查分析要点为:
(一) 分析开发商的主体及财务资料,判断开发商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要求,是否具备完成该项目投资与销售的行业经验与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主体资格与代偿能力。当地具备条件的,应通过房管部门核实(实地或网站查询)开发商主体资料和项目证件的真实性。
(二) 分析开发商提供证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1. 核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应同时核查附件宗地图号是否与证件对应,宗地图是否覆盖合作项目所在土地。
15
2. 核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核查附件规划图号是否与证件对应,规划图是否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附件宗地图对应,规划图是否覆盖合作项目所在土地。
3. 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坐落在规划用地上,审查表是否可以覆盖所有合作项目,证件规划项目楼层是否与实际相符。
4. 核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面积与项目规模面积是否相符,工期与实际工程进度是否相符。
(三) 根据项目户型设计、售价范围和物业档次,确定其市场定位是否明确,判断楼盘销售对象的最低首付款要求与收入水平。
(四) 通过现场调查,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周边配套设施,以及周边同类项目销售价格、销售比例等情况,结合开发商拟定的销售计划、历史销售情况和当前销售进度,判断楼盘定价合理性和市场前景。
(五) 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初步确定业务合作方案。包括:预售资金监管措施,合作房产类型和目标客户,放款模式,开发商能否承担阶段性担保,开发商担保额度、期限和应提供的保证金额度。
(六) 根据初步确定的业务合作方案,分析我行预期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合作风险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调查人员根据上述调查分析情况,参照《合作项目调查报告模板》编写调查报告,并出具调查意见。准入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一并提交同级信贷业务主管复核。复核通过之后,再报主管行领导审阅。
合作项目准入申请经审阅同意上报的,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提交
16
审批。上报审批的资料应至少包括准入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调查意见处加盖公章,多页报告加盖骑缝章)复印件,原件留存本单位备查。
第二节 准入审查审批
第九条 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以下统称“有权审批机构”)承担合作项目准入审查审批工作。
试点期间,除了总行已经批复同意对特定类型楼盘准入由相应分行进行审批外,其他合作项目准入均应经一级分行初审后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 合作项目准入审查审批工作由有权审批机构信贷业务部经办。信贷业务部应安排双人,通过审阅申请资料、查询公开信息、土地房管部门电话核实等方式,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合作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具体审查要点为:
(一) 申请资料是否完整、一致、有效。
(二) 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开发商、合作项目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 合作方案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我行当前信贷政策。 (四) 调查人员是否适当揭示合作主要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五) 申报单位调查意见是否明确、是否客观。
审查人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参照《合作项目准入审查审批表模板》列明审查过程,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信贷业务主管复核后,提交主管行领导审批。
17
需要上报总行复审的,一级分行应出具初审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报复审的资料应至少包括准入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和审查审批表(审批意见处加盖一级分行公章,多页报告加盖骑缝章)复印件,审查审批表原件留存本单位备查。
第十一条 有权审批机构完成准入审批之后,应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如果合作协议有修改的,应同时将合作协议的书面审核意见反馈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审查、审批人员应加强与申报单位的沟通交流,适应当地市场形式变化,提高审批工作的针对性。需要补充资料或修订业务合作方案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三节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准入审批通过之后,申报单位应根据审批意见,与开发商签署合作协议,并于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之前3个工作日内上报一级分行备案。开发商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提供用于收取售房资金的对公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房管部门实行商品房销(预)售资金监管的,收款账户应采用开发商在我行或其他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生效后,申报单位分支机构可以受理合作项目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且同意提供保证金的,申报单位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为其在我行指定分支机构开立账户,并监督保证金的足额缴存与账户止付。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