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6)

2025-04-29

者本人和受理岗签字确认。未盖章戳或未签字确认的,调查人、审查人和审批人均应以资料无法确认真实性为由予以拒绝处理。

严禁我行信贷人员代理客户(包括:借款人、售房人或受托人)开立账户,或代理客户保管账户卡(折)原件。

第二十八条 客户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应填写并提交下列单式原件:

(一) 借款人填写《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一份。

(二) 借款人配偶填写的《借款人配偶声明》一份,借款人配偶不能到场签字的。

(三) 自然人保证人填写《自然人保证人声明》一份。 上述第(二)项单式,借款人配偶应当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当面签字;第(一)和(三)项单式,均要求在受理岗见证下当面签字。

上述单式均要求提供原件,受理岗在核对上述单式填写无误,且内容与申请资料一致之后,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并注明填表日期。

第二十九条 受理岗通过申请资料,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 (一) 对资料齐备、基本条件符合的申请,受理岗应将借款申请人信息和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并交由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分派调查任务。

(二) 对资料不全的申请,受理岗应向客户说明所缺资料。 (三) 对基本条件不符合的申请,受理岗应及时通知客户。 贷款申请受理完成后,受理岗应填写《个人房屋贷款业务受理台帐》,以备后续查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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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授信调查

第三十条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实行关系人回避原则,借款人为我行调查人员、审查审批人员为关系人的,相应人员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贷款,由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安排两名信贷员(可由该笔贷款的受理岗兼任)逐笔调查,调查工作均应按照《二手房贷款业务制度》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开展。

第三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核对所需的各项文件。需要客户补充证明材料的,信贷员应一次性告知客户。如果客户未能在30天之内补齐材料,或者补齐材料后仍不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信贷员可以否决贷款申请。

第三十三条 调查人员以《个人房屋贷款调查报告》形式,记录调查结果,并出具调查意见。建议贷款的,应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否决贷款申请的,应说明原因。

调查人员应同时通过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录入贷款调查报告,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出具调查意见后,应及时将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提交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复核。复核要点为:

(一) 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是否完整、有效。 (二) 调查人员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履行贷款调查职责。 (三) 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四) 系统内录入的贷款申请和调查意见是否正确无误。 复核人应根据复核情况,在《个人房屋贷款调查报告》出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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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否决(应列明否决原因)的复核意见。复核同意的,复核人应通过系统向审批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同时安排贷款资料上报;否决的,复核人应通过系统向调查人员提交贷款否决意见,不再安排上报。

第三十五条 贷款行专人按照《个人房屋贷款报批资料交接单》的内容与次序整理贷款资料,并通过邮寄、传真、传输扫描件等方式上报有权审批机构。上报交接完成后,交接单经双方经办人确认并签字后,留存贷款行和有权审批机构各一份备查。

第五章 贷款审查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有权审批机构审查人负责对贷款报批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 贷款申请是否已通过系统上报审批,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未通过系统上报,或者录入信息有误的,不得事先进行纸质审批。

(二) 审查贷款报批资料是否完整,要素填写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 分别向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所(共)有人电话核查,确认借款人亲自向我行申请住房贷款,抵押物所(共)有人自愿以房产提供抵押,保证人自愿提供贷款担保,抵押物所(共)有人和保证人均知晓本人应承担的责任。

(四) 判断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资质要求,审查借款相关人员征信分类是否正确,偿债能力是否充足、是否具有持续性。

(五) 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审查抵押房产、保证人是否符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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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定标准,抵押房产购买价格是否合理。

(六) 调查人员建议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放款模式和最终收款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七) 调查人员所做的贷款评级是否正确、客观。 (八) 调查人员、调查复核人的意见是否客观。

对合作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员工作为借款人,尤其要进行严格审查,严防出现虚假贷款、套现、合作机构挪用资金等情况。

审查完成后,审查人在《个人房屋贷款审查审批表》出具贷款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审查人可直接上报审批人;审查退回的,应列明补充内容,由审批机构专人书面通知贷款行,待补充内容齐全后再次审查;审查否决的,应列明原因,由审批机构专人书面通知贷款行。审查未同意的,不上报审批。

第三十七条 贷款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由同级审批人全面审定,并做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审批意见。审批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要点包括:

(一) 审定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我行规定。

(二) 审定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贷款用途、金额、期限、执行利率、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 审定担保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担保是否合理、充分、有效。

(四) 审定授信风险是否可控,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得当。 (五) 审定调查、审查岗是否尽职,调查、审查意见是否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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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完成后,审批人在《个人房屋贷款审查审批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同意的,对于前一环节建议,可以直接接受或进行审慎调整,但不得放宽;否决的,应列明原因。需要双人审批的,初审同意后,才能进行终审;初审否决的,不再进行终审。

第三十八条 贷款终审之后,审批机构应安排专人,通过系统向贷款行发送审批结果,同时书面通知贷款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贷款行有权签批人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对于决定发放的贷款,贷款行应及时将审批结果电话通知借款人和开发商,客户如有需要,贷款行可向客户出具加盖贷款行合同专用章的《个人购房借款审批通知书》。

贷款终审意见有效期为90天,即:审批通过90天之后,贷款未发放的,审批意见失效,如需发放贷款客户必须重新提交贷款申请,由贷款行重新调查并上报审批;审批否决后90天内,相同贷款申请再次提交的,审批机构不得审批通过。

第六章 贷款签约与发放

第四十条 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信贷员应将放款、收款、还款账户信息录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生成贷款合同号。抵押、保证合同单独签署的,还应生成对应合同号。

信贷员按照总行下发的填写规范要求,手工填写下列纸质合同文本,并提交给信贷业务主管复核:

(一) 《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或者总行批准同意采用的当地购房贷款合同文本,合同份数按照贷款行、借款人、抵押物所(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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