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作过程监控
第十六条 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定期对合作项目进行监测和检查。监测和检查要点为:
(一) 每季度初10日以内,统计辖内各个合作项目上一季度末的结余贷款户数、金额和资产质量情况。
(二) 每年3月、9月初20日以内,对辖内未取得他项权利证明的合作项目,通过双人现场调查,了解合作开发商及项目情况。调查要点如下:
1. 审批待落实情况是否落实。 2. 开发商是否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3. 项目是否存在较多的退房现象。 4. 工程是否出现质量问题。
5. 开发商经营资质是否出现被撤销情形。
6. 开发商是否被主管机关及其他金融机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7. 开发商是否出现重大经济纠纷案件。
8.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我行资产质量安全的情况。 根据监测和检查结果,撰写《合作项目监测和检查报告》,经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复核,并加盖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公章后,上报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审查。
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应填写审查意见,并经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复核后,加盖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公章,并反馈给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第十七条 合作开发商的关系维护由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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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二级分行要定期分析当地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和竞争状况,加强与合作开发商的沟通协调,督促其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节 预警与退出
第十八条 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合作项目的预警与退出管理。合作岗根据二级分行上报的合作项目监测和检查报告,提出预警名单与退出名单。预警名单与退出名单经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复核后,于每半年初30日以内印发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 准入合作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预警处理:
(一) 近一季度内,退房套数超过对外销售总套数的10%。 (二) 开发商出现重大经济纠纷案件。
(三) 一级分行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准入合作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出处理:
(一) 出现群发性逾期的。 (二) 开发商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三)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四) 开发商未通过年度审核。
(五) 预警半年(含半年)以上仍未撤销。
(六) 近一季度内,退房套数超过对外销售总套数的20%。 (七) 开发商经营资质被撤销。
(八) 开发商被主管机关及其他金融机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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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一级分行认为有必要予以退出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预警的合作项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贷款行审慎受理该项目的贷款申请。 (二) 审批部门要从严审批该项目的贷款申请。
(三) 贷款行、申报单位和一级分行要加大对该合作项目的存量贷款监测力度,并跟踪监测合作开发商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退出的合作项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申报单位书面通知开发商,停止接受该项目的贷款申请。
(二) 申报单位书面通知辖区内分支行,停止该项目的贷款审批和发放。
(三) 申报单位和一级分行加大对该合作项目的存量贷款监测力度,做好不良贷款保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预警合作项目经过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要及时向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提出撤销预警的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审批通过后,通知二级分行撤销预警。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分支行应充分利用营业网点、网上银行、互联网、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宣传手册、电话银行、业务咨询电话、房产登记部门和合作项目销售现场等渠道和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宣介和咨询服务,吸引客户主动申请我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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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意向客户,营销人员应在初步了解其身份、婚姻状况、购房签约等实际情况后,一次性告知所需的申请资料、办理流程、费用项目、以及信贷部门联系方式,并记录客户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贷款行受理岗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并审核借款相关人员(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共同购房人,下同)主体资格,核实贷款用途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除一级分行明确规定双人受理之外,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可以采取单人受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受理贷款申请时,受理岗应按以下要求与客户进行面谈:
(一) 必须与借款人面谈,确认其自愿购房,并亲自申请贷款。共同借款的,应当面向共同借款人强调其应承担同等还款义务。
(二) 自然人提供保证的,必须与保证人面谈,确认其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当面向保证人强调其应承担无条件连带清偿义务。
一级分行可以视当地市场环境,以书面通知要求辖内贷款行留存受理岗与借款人、自然人保证人(如有)面谈的合影照片。
第二十七条 受理岗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规定要点,审核申请资料:
(一) 借款人
1. 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职业证明、还款能力证明、首付款凭证、购房合同和主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其中,首付款凭证和还款账户可在贷款审批通过之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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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之前提供。
2. 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教育程度证明:客户自述具备大专及以上教育水平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与之相符的户口簿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则以客户自述教育水平与高中文化水平较低者为准。
(二) 借款人配偶
1. 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借款人配偶声明》。不作为(共同)借款人且不能到场签字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借款人配偶声明》,可不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但对内地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
2. 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教育程度证明、职业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 (三) 共同购房人
1. 未成年人应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 2. 成年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 保证人
1. 机构保证人应根据担保合作协议的约定,在审核贷款申请之后,以预签贷款合同、出具担保函等形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自然人保证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职业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并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教育程度证明。
3. 借款人或配偶信用记录为次级类,或者本次贷款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借款人应提供原有房产证、行车证、定期存单、债券、保单等家庭大额资产证明,以佐证其还款能力。我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以上申请资料要求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的,受理岗在核对无误后均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注明审核日期并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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