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有限合伙企
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本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
务,不得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本有限
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5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
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
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
本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
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本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本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