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支付,之后于每个收费期间开始后十(10)日内支付。
6.3 托管费
6.3.1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委托一家信誉卓著的
商业银行(“托管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
管。本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时,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同意托管人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2 本有限合伙企业发生任何资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人之间的托
管协议规定的程序。
6.3.3 托管事务及托管费以本有限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
为准。若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约定并给本有限合伙企业造成
重大损失,则合伙人会议通过可更换托管人。
第七条 投资业务
7.1 投资限制
7.1.1 本有限合伙企业采取股权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被投资公司进行
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