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
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有限
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2 普通合伙人
4.2.1 普通合伙人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 身份转换
4.3.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
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基石有限合伙人,基石有限合伙人亦
不能转变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5.1 合伙事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