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 出资缴付
3.3.1 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各合伙人应于 2011 年 9 月 5 日(“出资到账
日”)前,将各自的认缴出资额全额缴付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托管
账户。
第四条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1 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应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实体。为本条款之目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
4.1.2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分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基石有限合
伙人。
4.1.3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