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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二审 12.二审2 二审2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项;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 被上诉人陈晓琪、 三、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 10日内 日内, 之日起 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 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 000元 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 000元, 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 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