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_齐玉苓案(12)

2025-07-30

案例分享

5.一审 5.一审1 一审11.《民法通则》 99条规定: 1.《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 条规定 有权决定、 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陈晓 琪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 琪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 被告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原告齐玉苓姓 名上学的行为, 名上学的行

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苓已过委培 分数线的考试成绩, 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和今后就业创 造条件, 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苓姓名的盗用和 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 于侵权行为延续至今, 于侵权行为延续至今,故陈晓琪关于齐玉苓的 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 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显然不 能成立。 能成立。


案例二_齐玉苓案(1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辅导员工作心得体会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