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_齐玉苓案(18)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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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二审 11.二审1 二审1请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请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 着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 着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33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解释: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 解释: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 我国《宪法》 46条第 款的规定。 条第1 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本案 事实,陈

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 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 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 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法释〔2001〕25号 。(法释 民事责任。(法释〔2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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