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_齐玉苓案(15)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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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审判决 8.一审判决1 一审判决1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 的侵害; 的侵害; 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 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 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 825元 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 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10日内给付 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 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 对此负连带责任; 对此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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