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3)

2025-06-25

比如一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全部招了,庭审中当庭向被害人及家属下跪表示悔罪,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诸如杀人工具、血衣等物证均未提取),这种情况肯定不能定案。

比如受贿案中的收受这一事实,行贿人说送了,被告人说没收到,则该笔收贿事实即不能认定。再如,某笔收贿款被告人是否明知的问题,行贿人说送给家属了,家属也承认收了,并说告知了被告人,被告人说从未说过,不知道,此节事实也不能认定。

民事诉讼由于其采用优势证据规则,我们认为一般孤证(必须是直接证据)在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三大特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法律明文规定“孤证不能定案”的除外。

第二个问题:在我们日常执法工作中如何避免孤证?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一个重要的解决方法:要善于把证据种类转换,让证据种类多样化,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一起用。

一、证据的种类

根据《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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