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收集物证的主要方法
物证的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的原则。主要方法:
1、对有关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
2、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得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类 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主要有录音、照相、录像、计算机数据四种。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执法机关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一、视听资料的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