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既然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就可以凭借一份直接证据定案呢?对于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来说是可以的,但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正确理解“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坚持“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受贿案只有行贿人指证,又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法官就不能仅凭孤证认定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