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化”的特点使宪法性法律以及其他法律1样成为宪法的子法,而不是宪法自身的1部门,它们都是宪法内容的深化(判别在因而对于宪法不同部门的深化)。这使宪法性法律在法律位阶上处于法律而不是宪法的层次,其效劳以及制订修改程序也与法律相同而与宪法有异,它们“在形势上与民法或者刑法没有显著判别。”[三](P四六)
(2)宪法性法律与1般法律的不同点在于,它们是“宪法性”的法律
宪法性法律当然是法律,但又不是1般的法律,它们与宪法有紧密密切瓜葛,拥有某些“宪法”的特色。宪法有不少特色,其实不是其所有特色宪法性法律都具有,假设这样宪法性法律就与宪法没有判别了,就同等于宪法了。如上所述,宪法的“原则性”特色就是宪法性法律所不具有的,宪法性法律在这方面拥有的是法律(而不是宪法)的规则性特点。“不管成文宪法的性质是什么,宪法性法律与其它法律之间都存在着根本判别,这是毫无疑难的。宪法性法律是有关成文宪法的法律,于是,它触及到成文宪法中所划定的法律规则和它们的含意以及适用。”[三](P四四)笔者以为,宪法性法律的内容应包孕下列几个方面:
一、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法。宪法性法律的内容与宪法文本自身有直接瓜葛,是关于宪法本身题目的划定,如关于宪法的修改、解释和背宪审查制度等,它们触及到对于宪法文本的理解以及说明,宪法对于这些内容1般只作了原则性划定,④详细的操纵程序需要宪法性法律加以细化。如加拿大、美国等国都有《解释法》,[四](P二五七) 德国有《宪法法院法》,韩国有《宪法裁判所法》,瑞典有《关于公共治理的督察专员法》,俄罗斯有《俄罗斯宪法法院法》,[五](P三二二、一六七、 二三七)西班牙有《宪法法院组织法》、土尔其有《宪法法院组织以及审判程序法》等,[六](P四六0)美国事以判例创立背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一九五0年也颁布了《司法审查法》,[四](P三八0)这些法律都是宪法性法律。当然所有法律都出自宪法,都是依据宪法的原则而制订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牾,于是所有法律都与宪法有必然的瓜葛,然而,由于各法律的内容不同、性质不同、地位不同,它们与宪法的瓜葛其遥近亲疏也就有所不同,有的法律离宪法近些,有的法律离宪法遥些。宪法性法律是所有法律中离宪法最近的那些法律,它们紧紧环绕在宪法左近,是宪法的贴身侍卫。
二、宪法性法律是“国家”法。依据西耶士“惟有国民具备制宪权”的理论,[七](P五六)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了国家,而不是国家创造了宪法。在1个新国家出生以前去去由人民通过颁布1部新宪法来“树立”国家,如美利坚合众国就树立在“美国宪法”的基础之上;我国一九四九年九月二九日通过并生效的《共同纲要》作为1部临时宪法宣布了“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以及国接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八]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在一九四九年一0月一日才患上以出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国家的诞生证实,国家的基本要素在宪法中都应该有所体现,如作为国家标志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和国民的身份(国籍)等等。对于宪法中这些内容的法律化发生了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它们都是宪法性法律,是1个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标志,而其它法律1般不具有这类特点。③值患上留神的是,宪法中关于国家主权意味的这些划定并非都需要法律化,如宪法中有“首都”、“国歌”的划定,但我国并无1部“首都法”,也没有“国歌法”,⑧这其实不是说国歌、首都就没有国旗、国徽首要,而是其内容与国旗、国徽比拟较为简朴,不需要专门立法。③
三、宪法性法律是“权利”法。从内容上望,宪法性法律与宪法调剂的对于象基本相同,都是以国家权利以及公民权力及其互相瓜葛为自己的调剂对于象,只不外宪法是宏观调剂,宪法性法律是微观调剂,于是宪法性法律可以说是宪法核心内容的延伸。宪法的尽大部门内容都是需要延伸的,正是这类延伸才发生了母法之下各种各样的子法(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才形成为了庞大的法律体系。但宪法性法律是对于宪法“核心”内容的延伸,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是权利与权力。于是,宪法性法律是紧紧萦绕着权利与权力而铺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