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行政法1般被以为是“规范国家行政权利和规范国家行政组织”的法律,“国家树立行政组织的法制,称为行政组织法。”见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一0月版,第六、八四页。
②各国宪法对于修改宪法的程序1般都作了较为详细的划定,如我国宪法第六四条划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者5分之1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整个代表的3分之2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些划定是详细的,但仍旧是不彻底的。事实上对于宪法的修改,其程序不可能如此简朴,于是宪法中关于修宪的划定仍旧需要部分法再作增补。
③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关于有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题目”的讲座中,“宪法相干法”还包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法》、国防法、戒严法、国家赔偿法等。见曹建明等合著:《在中南海以及大会堂讲法制》(一九九四年一二月—一九九九年四 月),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九年二月版,第三七四-三七五页。李林教授以为《紧迫状况法》也是宪法性法律。见李林:《紧迫状况法的宪政立法原理、模式以及框架》,《法学》二00四年第八期。
④一九四九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曾经宣告《关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一九八二年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宣告了《关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歌的决议》,但这些仅仅是关于国歌的决议,不能同等于《国歌法》。
⑤笔者以为,“首都”题目没必要制订1部“首都法”,但“国歌”是否是需要专门立法则有待探讨。国歌与国旗、国徽题目有类似的地方,如什么场合必须奏国歌,什么场合可以奏国歌,什么场合不能奏国歌(如婚礼、葬礼上1般不宜奏国歌,即使是国家领导人的追悼会,我国的惯例也是奏哀乐,而不是奏国歌),背抗者和擅自篡改国歌的词或者曲、造成必然影响的,应如何处分等,都理当通过《国歌法》来规范。
⑥如我国一九五四年在颁布宪法以后,紧接着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处所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⑦可参望美国亚历山东大学·米克尔约翰教授对于“公共利益”与“私家利益”的区别。见[美]亚历山东大学·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贵州人民出版社二00三年一月版,第四三页。
⑧于是,选举法既是组建议会的法律,也是公民实现选举权的法律,拥有组织法以及权力法的两重属性。
⑨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关于有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题目”的讲座中,“宪法相干法”中包孕的公民权力的法律是“保障以及规范公民政治权力方面的法律”,见曹建明等合著:《在中南海以及大会堂讲法制》(一九九四年一二月—一九九九年四月),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九年二月版,第三六七页。笔者以为“政治权力”的表述不够科学,选举权是尺度的“政治权力”,而言论、出版、集会会议、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力有些是政治性的,有些是经济、社会、文化性的。但这些权力都与“公共利益”有关,即便是纯个人的私事(如某个人因交不起膏火而静坐示威),他所请求解决的题目通常也有社会心义。笔者初步以为,这部门权力既有公权力的性质,也有私权力的性质,具体阐述可参望马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维护》,《当代法学》二00四年第一期。
⑩如莫纪宏教授以为“权力是本原性的”,“权利来源于权力”。见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二00一年一二月版,第二三一页。
-11有关阐述可参望马岭:《规则之治?还是原则之治?》,《学习与探索》二00四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