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调剂对于象、规模及性质题目新论(8)
2025-04-26
③ 由张仲伯、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五年三月出版的《国际私法》同时以为:“涉外民事瓜葛亦称涉外民商事法律瓜葛,是指在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方面含有1个或者1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瓜葛”;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兰州大学出版社一九八八年八 月出版的《国际私法教程》也以为:“涉外民事瓜葛”以及“涉外民事法律瓜葛”“这两个概念在内涵以及外延上没有任何判别”。
④ 参见余先予主编:《简明国际私法学》,中心播送电视大学出版社一九八六年版,第二页;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等主编:《国际私法教程》, 兰州大学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第六0页。
⑤ 笔者在从事《国际私法学》这1课程的教授教养进程中,往往会碰到学生对于这1题目的迷惑。一九九八年三月在武汉大学参加由教育部组织、 韩德培先生主持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国际私法教授教养基本请求》的审定会时,笔者曾经尤为提到这1题目,并患上到了当时与会各位代表的1致认同,但无比遗憾的是,当笔者拿到教育部正式印发的《国际私法教授教养基本请求》时,还是原来的表述,即还是主意“国际私法的调剂对于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瓜葛”。一九九八年四月, 笔者有幸在上海主持了由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成人高校主要课程《国际私法教授教养基本纲领》的审定工作,与到会的各位代表1致将国际私法的调剂对于象定义为“国际民事瓜葛”,但一样无比遗憾的是,依据这1《基本纲领》所主编的《国际私法》1书也还是在明确了国际私法的调剂对于象是国际民事瓜葛之后,主意“从1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事瓜葛”,“涉外民事瓜葛亦称涉外民事法律瓜葛”,参见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六月版,第二页。
⑥ 笔者在本文中所表述的“民事瓜葛”实际上就是“民商事瓜葛”;而“国际民事瓜葛”实际上也就是“国际民商事瓜葛”。之所以在不少处所没有直接使用“民商事瓜葛”或者“国际民商事瓜葛”这两个概念,主要是考虑到了本文所反思的概念是“民事法律瓜葛”。
⑦ 参见前注④,余先予书,第二页;刘振江等书,第六0页。
⑧ 于是,才有“在国际私法上1般地讲法律瓜葛,所说的就是作为法的调剂对于象的生活瓜葛这样的意义”这样的熟识以及主意。
⑨ 参见谢石松:《再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观》,载《法学评论》一九九八年第六期。
⑩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一九八九年修订版,第六—八页;前注④,余先子书,第一一—一三页;前注④,刘振江等书,第六—九页;李双元、金彭年著:《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版,第二0—二二页;浦伟良、郭延曦著:《国际私法新论》,立信会计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版,第七—一二页;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第六—一二页; 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版,第一—一八页; 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版,第六—八页;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大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版,第四五—四九页等。
(一一) 无论是在肯定国际民商事瓜葛当事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中, 还是在肯定国际民商事瓜葛当事人详细的实体权力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中,都存在直接规范以及间接规范。所以,将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与直接规范以及间接规范等量齐观的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也是分歧乎逻辑的。
(一二) 即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所称的实体规范或者同1实体规范。
(一三) 即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所称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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