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调剂对于象、规模及性质题目新论(10)

2025-04-26


    (二一) 笔者尤为反对于在中国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融进国际社会的今天,还使用“涉外”这个概念;竭力主意在我国立法、司法和有关法学钻研中,都将“涉外”改为“国际”,就像将原来的“对于外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改成“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1样。同时,笔者以为,随着海内市场经济体系体例的树立,随着海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随着我国经济与全部国际经济的融会,应将以去的“涉外经济法”中有关调剂因国家干涉干与、节制以及治理国际经济生活而构成的纵向的国际经济治理瓜葛的法律规范纳进国际经济法的规模,而将其中有关调剂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瓜葛的法律规范纳进国际私法的规模。让“涉外经济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逐渐成为历史。
    (二二) 参见前注⑩,韩德培书,第二八—三二页;[日]北胁敏1著:《国际私法—国际瓜葛法Ⅱ》,姚梅镇译,法律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版,第六—七页;梅仲协著:《国际私法新论》,台湾3民书局一九八0年版,第八—一一页;前注④,余先予书,第一三—一五页;前注⑩,李双元等书,第三五—四三页;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版,第二五—二八页;前注⑩,浦伟良等书,第一七—一九页;前注⑩,韩德培书,第一二—一六页;黄入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三三—三九页;谢石松著:《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广东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第二一0页;前注(一六),谢石松文。
    (二三) 笔者不同意在这里使用“宏观国际法”这个概念,因为在这里, 是相对于于于国际公法所提出来的1个概念,所要表述的是判别于国际公法、调剂含有国际因素的所有社会瓜葛的法律规范的总以及。假设必然要遵守惯例而用“国际法”这个概念来表述国际公法,笔者以为,最佳是将“国际法”这个词区别为广义的“国际法”以及狭义的“国际法”这两个方面,即用狭义的“国际法”而不是“微观国际法”来表述国际公法,用广义的“国际法”而不是“宏观国际法”来表述笔者在这里所理解的国际法概念。
    (二四) 前注(二二),[日]北胁敏1书,第六页;前注(二二),梅仲协书,第八—一一页;前注④,余先予书,第一五页;前注⑩,李双元等书,第四一—四二页;前注(二二),黄入书,第三四页。
    (二五) 李双元教授以及金彭年教授以为:“国际私法是程序法抑实体法的争辩, 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黄入教授以为: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的题目,“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已经不拥有首要性”。参见李双元、金彭年著:《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版,第四二页;黄入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三四页。
    (二六) 参见前注(二二),谢石松书,第二九五—二九八页。
    (二七) 如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票据法》第八一 条划定:“本票的违书、保证、付款行径以及追索权的行使,除了本章划定外,适用本法第2章有关汇票的划定。”这就是1条典型的准用性规范,它并无直接划定怎么详细行使本票的违书、保证、付款行径以及追索权,很显着,这些行径的详细行使,还必须适用所指定的相干条款。
    (二八) 参见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一九九0年版,第七三—八二页。
    (二九) 参见前注⑩,韩德培书,第三八—三九页;前注(二二),[日]北胁敏1书,第六页;前注⑩,李双元等书,第四二—四三页;前注(二二),黄入书,第三四页。
    (三0) 日本的北胁敏1以为:“所谓公法或者私法的分类之争”, “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黄入教授也以为: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题目,“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已经不拥有首要性”。参见前注(二二),[日]北胁敏1书,第七页;前注(二二),黄入书,第三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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