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调剂对于象、规模及性质题目新论(7)
2025-04-26
对于这1题目的讨论之所以必要,笔者以为,最为首要的理由是:公、私法的划分直接影响到有关法律部分的立法原则以及司法原则的肯定。公法领域夸张的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尤为维护、个人利益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听从以及在公法领域有关当事人之间某种程度的不完整平等。而私法领域则夸张有关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完整平等、对于相干当事人利益的等同维护。于是,把国际私法界定为公法还是私法,会直接影响到理当在什么样的原则下来制订国际私法的有关法律制度以及理当在什么样的原则之下来实行有关的国际私法制度这1极为现实的题目。
至于国际私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的题目,笔者以为,主意国际私法是公法,或者者主意国际私法同时拥有公法以及私法两重性质的学者,主要是基于下列原由:(一)都主意国际私法的规模里包孕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范、 外国法院裁决的承认与履行规范等程序法规范,而这些程序法规范属于公法的范畴;(二 )以为国际私法中的间接规范所要解决的是1个法律的适用题目,或者者说是1个法律的适用规模或者管辖规模题目,从而拥有公法的性质;(三)以为间接规范拥有程序法的性质,从而属于公法的范畴;(四)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资本主义法学中“公、 私”法划分的熟识,主意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国际私法只能是公法。(三一) 而主意国际私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1种与公法以及私法并列的自成体系的法律的学者,所夸张的是:国际私法既不是实体法,又不是程序法,而是“自成体系”的法律适用法这1性质。(三二)
笔者主意国际私法是私法,是因为:首先,国际私法的规模不包孕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范、外国法院裁决的承认与履行规范等属于公法范畴的程序法规范在内。其次,国际私法中的间接规范是实体法,从而不存在因为把国际私法规范界定为程序法而认定其拥有公法性质的情况。最后,国际私法规模内包孕间接规范在内的所有法律规范所调剂的是国际民事瓜葛这样1种典型的属于“私法”调剂的社会瓜葛。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于“公、私”法划分理论的架空以及否定,在当今社会,显着已经经没有了现实基础,不必赘述。
笔者最后想夸张的是,既然能够明确地界定国际私法的私法性质,也就没有必要为了肯定国际私法的公法或者私法的性质,而在已经经有了公法以及私法的明确划分之后,专门杜撰出1个“自成体系”的法律概念。
注释:
① 笔者于一九八一年入进武汉大学法律学系国际法专业学习,一九八五—一九九一年入而师承于韩德培先生,专门致力于国际私法的学习以及钻研,受益许多。尤为是韩先生那种开放、自由、民主的学术立场和在这些方面的教诲更是让笔者受益毕生。一九九一年博士毕业来到中山东大学学法学院之后,也1直主要从事国际私法的教授教养、钻研与实务工作。
② 如由姚壮、任继圣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八一年八月出版的《国际私法基础》以为:“国际私法所调剂的是拥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瓜葛,简称涉外民法瓜葛”;由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一九八三年九 月出版的第1本全国性的国际私法统编教材《国际私法》以为:“国际私法所调剂的对于象”是“国际民事法律瓜葛,从1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瓜葛”;由李双元主编,北大出版社一九九一年九月出版的《国际私法》以为:国际私法“是以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瓜葛作为调剂对于象的1个独立的法律部分”,“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瓜葛是从广义上来讲的”;由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七年九月出版的《国际私法新论》以为:“国际私法的调剂对于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瓜葛,或者称涉外民商事法律瓜葛,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瓜葛,或者称跨国民商事法律瓜葛,或者称国际私法瓜葛”,由刘仁山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一九九九年五 月出版的《国际私法》以为:“国际私法的对于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瓜葛”;由黄入主编,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九年九 月出版的《国际私法》以为:“国际民商事法律瓜葛是国际私法的调剂对于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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