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私家实行之难题及其战胜:1个前瞻性探讨(3)

2025-04-27


      《反垄断法》私家实行之另1个观念性障碍,源自于对于公法私家实行合法性之质疑。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属于公法文化,这类文化在对于法本色熟识上的体现,就是“法律工具”论。依据法的“工具论”本色解说,法的实行是统治者之专利。绝管国外学界关于公法私家实行的价值有过良多阐述,并且国外已经经有相称多的胜利经验,但在我国,理论与实务两界对于公法私家实行的合法性还疑虑重重。这类心态在10多年前法学界、司法实务部分关于“王海打假”现象的论争中可略见1斑。当然“王海打假”案件的核心争点是“知假购假”是否是可获双倍赔偿,但萦绕这1争点引起出来的公民是否是有权打假的题目,本色上已经经触及公法私家实行的合法性。在这场论争中,有学者曾经明确指出,打假属于执法机关的权利,公民个人不能打假。这场争辩在当时无比剧烈,现已经基本停息,而且尔后关于公法私家实行合法性的讨论再也没有产生过。[一二]但这场争辩最少表明,私家实行公法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还缺少合法性基础。也许可能正是基于对于这类质疑的耽心,目前各法院对于反垄断案件的立案以及审理都极为审慎。[一三]
2、反垄断法私家实行困难之战胜
      鉴于对于积重难返的垄断体系体例危害的深层熟识,和长时间压制在心中的对于垄断的积愤与不满,在《反垄断法》实行的第1天,就有企业向垄断行径开战。尔后,相继有1些消费者或者企业对于垄断行业提出反垄断诉讼。但这类诉讼的结果与原告的期瞅及普通公众的预期相差太遥,并于是极大地挫伤私家提出反垄断诉讼的踊跃性。为了使《反垄断法》第五0 条的划定落到实处,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垄断法》的实行制订1个司法解释,对于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资格、证实责任等作出较为明确的划定,以增强反垄断诉讼的可操纵性,同时建议反垄断执法机关入1步重视竞争文化的培养以及传布。
      (1)《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应明确的主要内容
      总体上考察,世界各国处理垄断行径的法律基础是侵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于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1般性划定都是适用于反垄断法的私家实行的。但为了促入反垄断法的私家实行,大多数国家也制订有1些特殊规则,如在回责原则上执行推定毛病原则,在证实责任上执行因果瓜葛推定原则,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树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制订专门的计算或者估算经济损失的规则,等等。我国《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应该包孕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 明确划定哀求权之主体资格。垄断案件中的被侵权人当然人数众多,但大致可以分为3类:国家、同业竞争者、购买者。作为被侵权人的国家所遭遇的侵害,主要是其垄断行径毁坏了其通过反垄断法所要维护的竞争秩序。因为这类侵害属于非财产性侵害,所以除了极少数树立了国家侵害赔偿制度的国家如美国之外,尽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划定国家可以成为海内反垄断法上的侵害赔偿哀求权主体。我国没有树立国家侵害赔偿哀求权制度,相干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专门的执法机关维护,故可以将国家排除了在侵害赔偿哀求权主体规模之外。经营者的同业竞争者,不论是从理论层面分析还是从国外的经验考察,都应该拥有哀求权主体资格。争议较大的是购买者特别是消费者的诉讼地位。美国法通过“非直接购买者规则”,也称“第1购买者规则”,排除了了包孕消费者在内的全体间接购买者的侵害赔偿哀求权;[一四]欧委会则承认全体间接购买者的诉讼主体资格;[一五]日本承认间接购买者的原告知讼主体资格,但只限于消费者作为间接购买者的情景。[一六]这3种立法划定各有其优缺陷,不外,从操纵性层面入行比较,美国的“第1购买者规则”的可操纵性最强,易为我国法院的法官所理解以及应用。故咱们建议在《反垄断法》司法解释中划定,只有那些直接受背抗《反垄断法》的行径影响的人才可提起反垄断侵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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