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态度(14)

2025-04-28


  [六四]这主要是指在德国法院就民法第八二三条第一款中“其他权力”解释出1般人格权以后的情况,在此以前,肖像权与著作权主要通过第八二三条第二款才入进到侵权行径法维护体系当中的。
  [六五]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
  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二0四九七,二00五年七月八日走访。
  [六六] 参见[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一月版,第一六六页。[德]迪特尔&#八二二六;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劭建东译,法律出版社二000年一一月版,第八00页。
  [六七]参见由梁慧星教授牵头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王利明教授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草案)》。
  [六八]参见[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四五页。
  [六九]侵权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就是1个很好的例子。在德国民法中,侵权民事责任能力是以辨认能力作为断定尺度的,这正是康德自由意志学说的1个详细反应,其是与差错责任原则1脉相承的。而我国民法在引进侵权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进程中,却是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来作为断定尺度的。这导致了体系的不融洽。
  [七0][德]迪特尔&#八二二六;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劭建东译,法律出版社二000年版,第七七八页。
  [七一]薛军:《理想与现实的间隔》,载于徐国栋主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二0五页。
  [七二]参见曹险峰:《论人格权的法定化》,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二00六年第二期。
  [七三]参见曹险峰、田园:《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制订》,载于《法制与社会发铺》二00二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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