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态度(12)
2025-04-28
[二九][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1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第一0九页。
[三0][德]海尔穆特八二二六;库勒尔:《<德国民法典>的过往与现在》,孙宪忠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版,第二二八页。
[三一]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第五七页。
[三二]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第五八页。
[三三][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一月版,第一一九-一二0页。另如,迪特尔八二二六;梅迪库斯以为权力能力是指成为“权力以及义务载体的能力”,参见[德]迪特尔八二二六;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劭建东译,法律出版社二000年一一月版,第七八一页。
[三四]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第五六页。另学者梅仲协以为“权力能力为人格之别称“。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五三页;施启扬以为”权力主体、权力能力或者人格3者的含意相同“。施启扬:《民法总则》,台湾大地印刷厂一九九三年版,第六五页;日本学者4宫以及夫也以为“法律人格即权力能力”,4宫以及夫:《日本民法总则》,台湾5南图书出版公司一九九五年八月版,第四五页。
[三五]参见梅夏英:《民事权力能力、人格与人格权》,载于《法律科学》一九九九年第一期,第五六页。马骏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以及人格权的发铺 ——从民法中的人动身》,载于《法学评论》二00二年第一期,第二九页。
[三六][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一月版,第五七页。
[三七][德]罗尔夫八二二六;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构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五月版,第六0页。
[三八][德]罗尔夫八二二六;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构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五月版,第六一页。
[三九]参见[日]星野英1:《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央》,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一二月版,第一六二页。
[四0]埃利希:《权力能力论》,川岛武宜、3藤正译,岩波书店昭以及五0年版,第一八页。转引自[日]星野英1:《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央》,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一二月版,第一六五页。
[四一][德]罗尔夫八二二六;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构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五月版,第六一页。
[四二]参见马俊驹等:《关于人格、人格权题目的讨论》,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一三九九四,二00五年七月八日走访。
[四三][日]星野英1:《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央》,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一二月版,第一六一页下第二六号注释。
[四四][日]星野英1:《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央》,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一二月版,第一六四页。
[四五][德]罗尔夫八二二六;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构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五月版,第六五页。
[四六][日]星野英1:《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央》,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一六三页。
[四七][德]罗尔夫八二二六;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构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五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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